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 经对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细化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关于<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
于<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运用之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
稿)>的议案》、《关于拟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北京文凯兴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进行事前审议, 我们认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公司拟向八大处控股有限公司、华
轩(上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郑亚平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我们一致同意将
《关于细化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关于<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运用之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拟使用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北京文凯兴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下页为签署页)
1
本页为《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
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 枫____________________
朱联海____________________
占世向___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