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临时)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临时)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临时)的相关议案进
行了审核,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一) 本次审议的《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前,已经全体独立董事认可,我们一致同意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审议。
(二) 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黄培
钊先生、林维声先生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公司本次共同对外投资,以现金和无形资产方式作价出资,并按照出资比
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公司的股权比例,完全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四)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有助于进一步拓展公司的发展
空间,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
综上,同意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
二、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对此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以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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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临时)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市芭田生
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际投资额为3,271.81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因此,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人民
币3,217.81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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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临时)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临时)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何 晴
王 克
王晓玲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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