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峰新材:独立董事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0-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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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独立意见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2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该募集资

金使用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使用人民币 3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

超过 12 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

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公司将人民币 3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是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的情况下提出的,可以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保证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提

出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

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 3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独立董事签字:

路 清 房立棠 路 莹

2015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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