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独立意见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2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该募集资
金使用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使用人民币 3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
超过 12 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
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公司将人民币 3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是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的情况下提出的,可以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保证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提
出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
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 3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独立董事签字:
路 清 房立棠 路 莹
2015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