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春晖:关于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补充回复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0-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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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76 证券简称:*ST 春晖 公告编号:2015-072

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补充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申请非公开发

行股票事宜已经中国证监会受理并下发《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 票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 书

150790号),截至目前上述申请事宜仍在审核过程中。现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公司会同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对《反

馈意见》中的相关问题进一步深入研究,现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进行补充回复,具体回复内容详见附件。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获得核准仍存在不确定

性。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董事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

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0 月 23 日

1

附件

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补充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会同保荐机构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按照贵会的相关要求对相关

问题进行了认真落实,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1、关于认购对象(1)泰通投资有限合伙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齐一

合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齐一合众”)以及(2)金鹰穗通5

号出资人之一杭州坤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坤骐”)的补

充核查情况。

一、泰通投资有限合伙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齐一合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的核查情况

泰通投资拟以自有资金参与春晖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项目,拟认购

25,903.61 万股,拟认购金额 86,000.00 万元,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16.23%。

(一)泰通投资及其有限合伙人齐一合众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泰通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2

蒋国定 姚斌 姜炯 宋凤明 于芳

(LP) (LP) (GP) (LP) (LP)

15% 15% 40% 15% 15%

宣瑞国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齐一合众投资

(GP)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LP)

96.14% 3.86%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泰通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齐一合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五位合伙人系亚通达设备

高级管理人员。

(二)齐一合众虽为有限合伙企业,但无需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的规定办理了登记或备案手续

1、齐一合众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所述的“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

企业”

经查阅齐一合众的合伙协议,齐一合众合伙人为由普通合伙人姜炯和有限合

伙人蒋国定、宋凤明、于芳及姚斌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其经营范围为“对机电

产品及设备的投资;对能源领域的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自动化设备及电

子设备贸易;新技术研发、咨询服务;对电子工程设备的售后服务及技术支持;

进出口贸易”。经查阅齐一合众的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齐一合众聚合所有合伙

人的资本进行股权投资,认购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共

同分享取得的投资回报,并共同承担风险。齐一合众不存在非公开募集资金的情

3

形。

2、齐一合众的普通合伙人均为自然人并不是《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所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齐一合众的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姜炯,其职责均为执行合伙事务,不具有以

合伙企业资产进行其他投资运作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普通合伙人从投资运作

中获取管理报酬的约定。因此,齐一合众的普通合伙人均不是《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所述私募基金管理人。同时,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

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问题二的回复:“自然人不能登记为私募基

金管理人”,自然人姜炯不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金鹰穗通 5 号出资人之一杭州坤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核查情

金鹰穗通5号资产管理计划拟以春晖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为主要投资

标的,拟认购9,036.13万股,拟认购金额29,999.94万元,占公司发行后总股

本的5.66%。金鹰穗通5号出资人包括杭州坤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25

名自然人,杭州坤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购金额为1.25亿元。

(一)杭州坤骐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杭州坤骐的股权结构如下:

4

段智华 周京津 谢洪波

16% 40% 44%

段智华 周京津 谢洪波

16% 40% 44%

北京海辉石投资股 周京蓉

份有限公司(GP) (LP) 王德亮 李燃

10% 90 % 60% 40%

北京辉石嘉诚投资管理中 杭州德骆投资管理有 北京海辉石投资发展

心(有限合伙)(GP) 限公司(GP) 股份有限公司(LP)

10% 10% 80%

杭州坤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德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王德亮)

主要经营场所: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路210号8141室

成立日期:2014年12月22日

合伙期限:2014年12月22日至2019年12月21日止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杭州坤骐认购资金来源

杭州坤骐认购资金来源于有限合伙人北京海辉石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海辉石公司”)通过设立辉石定增2号私募基金(以下简称“辉石定增

2号”)与辉石定增3号私募基金(以下简称“辉石定增3号”)合法募集的资金1.25

亿元。

辉石定增 2 号的出资人及认缴出资金额基本情况如下:

5

序号 出资人 身份证号码 认缴出资金额(万元)

1 李红梅 11010819710528**** 3,000.00

2 刘晓冬 11010219621122**** 1,900.00

3 杜万兴 33010619680407**** 550.00

4 何学军 12010319671217**** 200.00

5 沈艳 32042119790501**** 200.00

6 赵艳君 13280119621213**** 200.00

7 尚国利 41030619760711**** 150.00

8 贾方亮 11010119521016**** 100.00

9 缪群芳 33030219710110**** 100.00

10 张继涛 44010619690502**** 100.00

11 商晗文 33012719700810**** 100.00

12 曹秀芹 11010219651202**** 100.00

13 杨林 37030319700719**** 100.00

14 钱梅娟 32048119700720**** 100.00

15 陈丽霞 11010819670727**** 100.00

合计 7,000.00

辉石定增 3 号的出资人及认缴出资金额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出资人 身份证号码/注册号 认缴出资金额(万元)

1 王莉芬 41100219730609**** 3,750.00

2 刘兰艳 42010419431101**** 1,000.00

6

序号 出资人 身份证号码/注册号 认缴出资金额(万元)

3 谭刚 42010719731228**** 150.00

4 杨述娟 37292719730804**** 100.00

5 王旭 22010419800207**** 100.00

上海跃顺管理咨

6 310114001055666 100.00

询有限公司

7 司德超 32040419670710**** 100.00

8 李贵良 22032319791011**** 100.00

9 回世清 42010219580420**** 100.00

合计 5,500.00

注:上海跃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东为王玮、苑畅,分别持有 50%、50%股权。

(三)杭州坤骐及海辉石公司需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

定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

杭州坤骐作为金鹰穗通5号的委托人之一,其为有限合伙企业,通过非公开

募集资金方式间接参与本次认购,需要按《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

定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其中,其管理人杭州德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在基金业

协 会 进行了登记,并取得《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登记编号 :

P1009367)。杭州坤骐作为私募投资基金,已在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并取

得《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备案编码:S28494)。

杭州坤骐的有限合伙人海辉石公司存在非公开募集资金的情形,其设立辉石

7

定增2号与辉石定增3号,需要按《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

登记或备案手续。其中,海辉石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已在在基金业协会进行

了登记,并取得《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登记编号:P1001723),其

管理设立的辉石定增2号与辉石定增3号已在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均已取得

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备案编码分别为S28357与S60525)。

三、齐一合众、杭州坤骐以及辉石定增 2 号与辉石定增 3 号的相关事项的

说明

(一)委托人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各方已经出具了

承诺

齐一合众与杭州坤骐均为合伙企业,其《合伙协议的补充协议》均已约定各

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辉石定增 2 号与辉石定增 3 号为私募基金产品,其资金来源为委托人出资,

其委托人均已出具承诺,各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二)关于资管合同或合伙协议中各必备条项的说明

齐一合众与杭州坤骐的《合伙协议》及《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辉石定增

2号与辉石定增3号的基金合同及委托人的承诺函均已包括各必备条款。具体情

况如下:

1、认购对象的委托人或合伙人的具体身份、人数、资产状况、认购资金来

源、与申请人的关联关系等情况均已明确确定

(1)齐一合众、杭州坤骐

齐一合众的《合伙协议》第三条、杭州坤骐的《合伙协议》第八条均已明确

8

确定了合伙人的具体身份、人数。齐一合众的《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第三条与

杭州坤骐的《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第二条均已确定各合伙人与春晖股份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齐一合众的《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第

四条与杭州坤骐的《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第三条均已约定“各合伙人的资产、

资信状况良好,其各自认缴本企业出资的资金系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的资金。”

(2)辉石定增2号、辉石定增3号

海辉石公司与辉石定增2号与辉石定增3号各出资人分别签订了《辉石定增2

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与《辉石定增3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该基金合同明确

了出资人的具体身份。辉石定增2号与辉石定增3号委托人出具的承诺函中明确

约定了出资人的资产状况、认购资金来源和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2、“在非公开发行获得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证监会备案前,资管产

品或有限合伙资金募集到位”的事项已经明确约定。

(1)齐一合众、杭州坤骐

齐一合众的《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第六条与杭州坤骐的《合伙协议之补充

协议》第五条均已约定于春晖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且不

迟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于中国证监会备案前,按照各自对齐一合众的出资比

例,将齐一合众通过泰通投资认购春晖股份股份的认购资金全部缴付;如届时认

购资金缴付不足,各合伙人同意由其他认购对象协商认购不足部分对应的股

份。”

(2)辉石定增2号、辉石定增3号

辉石定增 2 号与辉石定增 3 号委托人出具的承诺函中已明确约定了委托人

将根据基金管理人要求,在春晖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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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后、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全额缴足辉石定增 2 号私募基金/辉石定

增 3 号私募基金份额认购款份额认购款。

3、“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无法有效募集成立时的保证措施或者违约责任”

的事项已经明确约定

(1)齐一合众、杭州坤骐

齐一合众的《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第六条均已约定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

约定的时间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以确保本企业能按时向泰通投资足额缴纳出资

额,进而使泰通投资足额缴纳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的款项。若各合伙人不能按时

出资导致齐一合众受到损失的,各合伙人将赔偿齐一合众因此而受到的全部损

失;合伙人如未能按照约定缴付出资或未全额缴付出资的,则每逾期一日(自缴

付期满之日起算)应按逾期缴付金额的0.5‰/日向齐一合众支付滞纳金。如逾

期超过十个工作日未能全额缴付出资的,则齐一合众有权书面通知各合伙人终止

其认购出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该合伙人按照未能出资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

杭州坤骐的《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第五条均已约定各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

议约定的时间向杭州坤骐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以确保杭州坤骐能按时向金鹰穗通

5号资产管理计划足额缴纳出资额,进而使金鹰穗通5号资产管理计划足额缴纳

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的款项。若各合伙人不能按时出资导致杭州坤骐受到损失

的,各合伙人将赔偿杭州坤骐因此而受到的全部损失,合伙人如未能按照约定缴

付出资或未全额缴付出资的,则每逾期一日(自缴付期满之日起算)应按逾期缴

付金额的0.5‰/日向杭州坤骐支付滞纳金。如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未能全额缴

付出资的,则杭州坤骐有权书面通知各合伙人终止其认购出资的权利,并有权要

求该合伙人按照未能出资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如因合伙人未按期缴付出资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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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坤骐造成损失,该等违约合伙人支付的滞纳金不足以弥补本企业损失的,还

应负责充分及时地赔偿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企业因未能按照与金鹰穗

通5号资产管理计划约定支付出资额进而使金鹰穗通5号资产管理计划未能与春

晖股份的约定支付认购标的股份的认购资金所导致的所有赔偿金额。

(2)辉石定增2号、辉石定增3号

辉石定增 2 号与辉石定增 3 号委托人出具的承诺函中已明确约定了委托人

将根据基金管理人要求,在春晖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全额缴足辉石定增 2 号私募基金/辉石定

增 3 号私募基金份额认购款。如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则委托人将向基金

管理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为未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 5%。

4、“在锁定期内,委托人或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的事项已经明确约定

(1)齐一合众、杭州坤骐

齐一合众的《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第六条与杭州坤骐的《合伙协议之补充

协议》第五条各合伙人承诺在通过泰通投资间接取得春晖股份股份后的锁定期内

(锁定期指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即非公开发行新

增股份按照法定程序记入泰通投资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各自对本

企业的出资或退出合伙。

(2)辉石定增2号与辉石定增3号

辉石定增 2 号与辉石定增 3 号的委托人均承诺:“本人于金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设立的金鹰穗通 5 号资产管理计划取得春晖股份本次发行的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对辉石定增 2 号私募基金/辉石定增 3 号私募基金的出资或

退出辉石定增 2 号私募基金/辉石定增 3 号私募基金。”

(三)针对委托人或合伙人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关于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11

的说明

齐一合众与杭州坤骐合伙人及辉石定增 2 号与辉石定增 3 号的委托人均已

承诺与春晖股份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不需要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四)申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已经公开承诺,不会违反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投资公

司、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或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发行人春晖股份、控股股东鸿锋实业、实际控制人江逢坤已出具承诺函:“承

诺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方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及其

他有关法规的规定,不会直接或间接向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以及最终出资人(包

括认购对象设立的资管产品的委托人、合伙协议的合伙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

资助或者补偿。”

问题2、请申请人以单独公告的形式补充披露退市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1)公司自查报告,披露公司经营不善的原因,尤其是大股东、管理层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是,相关行为是否已纠正、影响是否已消除,相关责

任人员是否得到处理;(2)公司及其管理层是否有民事诉讼或民事赔偿风险;(3)

公司对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面临退市风险的防范措施;(4)本次发行是否

有利于增强申请人持续经营能力;(5)发行完毕后12个月内是否存在重大资产

重组、收购资产等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等。

回复:

一、公司自查报告,披露公司经营不善的原因,尤其是大股东、管理层是否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是,相关行为是否已纠正、影响是否已消除,相关责任人

12

员是否得到处理

2013 和 2014 年,公司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9,794.39

万元和-21,166.16 万元,主营业务均为亏损。公司针对亏损的原因进行了自查,

经营亏损的主要原因如下:

1、外部原因:在化纤行业整体产能过剩、纺织终端需求提振无力的背景下,

市场走弱、竞争激烈。而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力较弱,处于劣势地位。(1)公

司产能规模小,难以通过规模经济求生存。化纤龙头企业在竞争中持续扩大产能,

通过成本领先提高产品竞争力、获得规模经济,以减少行业周期性波动对自身的

影响。而公司的生产规模较小,现仅具备年产涤纶长丝 15 万吨、锦纶长丝 1 万

吨的生产能力,与行业内大型企业相比存在较大差距,难以通过规模经济在激烈

的竞争中求得生存。(2)公司行业市场占有率较低且逐年下降。化纤龙头企业

凭借其设备先进、低成本、高质量、优势品牌和完善的销售网络等核心竞争力,

不断扩大其市场份额。而公司主要产品涤纶 2012 年至 2015 年 1-5 月的产量占

全国涤纶产量的比例分别为 0.30%、0.25%、0.23%和 0.19%,锦纶 2012 年

至 2014 年的产量占全国锦纶产量的比例分别为 0.55%、0.47%、0.37%和

0.30%1,市场占有率均逐年下降。(3)我国涤纶长丝生产企业主要集中于浙江

省、江苏省,行业的区域集群性较为明显。公司地处华南地区,在涤纶长丝的生

产经营中不具备区位优势。

2、内部原因:公司生产设备老旧、技术落后。(1)随着行业技术进步加快,

各种国产化设备的投资成本持续降低,而公司的生产设备大多购于上世纪八、九

十年代,投产时间较早,使得公司在设备的更新换代上受到原有设备的制约。公

1

2012 年至 2015 年 1-5 月全国涤纶和锦纶产量的数据来源为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

13

司近三年的设备更新较少,难以通过降低生产成本以在产品市场价逐年下降的市

场环境中盈利,产品成本高于市场价。(2)随着涤纶纤维和锦纶纤维行业产品

结构调整加速,各种高技术、差别化纤维产品开发不断兴起,而公司研发因缺少

资金投入较少,自主创新能力较弱,公司的生产工艺、技术在国内化纤行业中只

处于中游,不具备技术优势,产品结构难以得到优化。(3)持续的亏损令公司

流动资金越来越紧张,财务费用高企。

经本公司自查,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现任管理层均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和文件的要求,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或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及其管理层是否有民事诉讼或民事赔偿风险

1、公司所开展的民用涤纶、锦纶长丝的生产、加工、销售等主营业务活动、

租赁活动、向金融机构的借款、与其他主体之间的资金往来均系经各方友好协商、

基于互惠互利的原则所进行的民事行为,未侵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存

在潜在民事纠纷。

2、截至目前,公司已足额为员工缴纳了社保、支付了员工工资;因国有股

权转让事宜,公司按照经批准的《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安置方案》为

公司全员及退休人员支付员工安置费,并对留用人员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妥善解

决了员工安置问题。公司管理层认为公司及管理层不存在因此而产生的重大民事

赔偿诉讼的风险,且预计不会因可能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导致公司面临额外的退市

风险。

14

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

见》第(六)条“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因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市场影响重

大,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

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

交易的决定。”及第(二十二)条“明确重大违法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赔

偿责任。上市公司存在本意见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证券法》、《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规

定,赔偿投资者损失;或者根据信息披露文件中的公开承诺内容或者其他协议安

排,通过回购股份等方式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若因出现第

六条所指的重大违法行为而导致公司被暂停上市,则公司及管理层、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将面临民事赔偿的责任。但经公司自查,公司一直按照《公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及规章制度履行

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且并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亦不存在其他形式

的违法犯罪行为,因而公司及管理层不存在因可能面临的退市风险而出现重大民

事赔偿诉讼的风险。

三、公司对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面临退市风险的防范措施

1、公司存在面临退市的风险

鉴于公司2013年和2014年两个会计年度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自2015年3月

11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被冠以“*ST”字样);若公司2015年归

15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仍为负值,公司股票将存在被暂停上市的风险;公司

股票在被暂停上市后,若2016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仍为负值,公司股票将存在被终止上市并退

市的风险。

2、公司面临退市风险的防范措施

面临退市风险,公司一方面做好化纤主业,努力扭转主营业务亏损,同时加

快非公开发行工作进度,避免因连续亏损及净资产为负带来的退市风险。根据公

司对经营不善的自查结果,公司采取了如下防范措施:

(1)积极推进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为快速改善资产质量,全面提升公司

竞争力和盈利能力,计划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收购香港通达100%

的股权,进入轨道交通装备产业,以获取新的利润增长点。根据公司与交易对方

Tong Dai Group Limited签署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Tong Dai Group

Limited承诺标的公司Tong Dai Control (Hong Kong) Limited(以下简称“香

港通达”)2015年、2016年、2017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税后合并净利润

分别不低于3.12亿元、3.9亿元和4.5亿元。本次交易完成后,香港通达将成为

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其良好的历史盈利能力及未来利润承诺,本公司的合

并财务报表业绩将得到大幅改善并扭亏为盈。

(2)妥善安置员工,降低人员负担。2014年9月,因国有股权转让事宜,

按有关政策要求,公司制定并实施了《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安置方

案》。截止目前,公司已按国有控股企业改制要求对原公司员工作出工龄补偿,

员工可自愿选择是否和公司续聘。在上述员工安置方案实施后,现有公司员工在

原基础上减少了30%,公司人力成本有所减轻,下一步公司将着力于员工队伍

16

的进一步优化,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劳动效率,降低人力成本,提升产品利润空间,

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3)控制期间费用。按照年度确定的非生产性费用预算指标,严格控制期

间费用,减少不必要的费用开支。非生产性费用实行预算总额约束,部门归口控

制的管理方式,谁超支谁负责。严控办公费、招待费、差旅费、车辆费等管理费

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标准。

(4)出售部分闲置资产,改善资产盈利能力。2012年以来,公司已通过产

权交易方式先后出售了部分土地、房产等闲置资产。公司计划进一步优化资产结

构,拟通过出售部分闲置的非生产用土地、闲置的存量零配件,及其他非主营业

务资产,获取现金流支持公司经营,改善资产质量并提升资产盈利能力。

(5)寻求当地政府补助,解决部分经营困难。根据开平市财政局下发的《关

于下达春晖股份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的通知》(开财工【2015】54号)及开平市

工业资产经营公司下发的《关于春晖股份职工安置款项函的复函》,经开平市政

府研究同意,开平市财政局决定给予本公司贷款贴息财政补助资金1,500万元及

职工安置补助507.98万元,共2,007.98万元。上述补助已于2015年9月18日

汇至本公司账户,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将计入本公司2015年度营业外

收入。

公司力争通过以上各个措施的实施改善目前的经营状况,积极应对退市风

险。

四、本次发行是否有利于增强申请人持续经营能力

1、本次发行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业务结构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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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的发展战略。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且公司完成业务重组后,公司

将涉足轨道交通车辆装备产业,优化公司业务结构,全面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

能力,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2、本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后,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及主要财务指标对比如下:

2015 年 5 月 31 日/2015 年 1-5 月 2014 年 12 月 31 日/2014 年

项目

发行前 发行后 变动额 发行前 发行后 变动额

总资产(万元) 57,703.15 452,306.65 394,603.50 68,876.75 470,431.85 401,555.10

总负债(万元) 37,201.27 85,731.86 48,530.59 46,498.83 113,053.98 66,555.15

资产负债率(%) 64.47 18.95 -45.52 67.51 24.03 -43.38

营业收入(万元) 31,161.99 71,641.56 40,479.57 104,638.43 227,635.75 122,997.3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1,842.50 9,233.10 11,075.60 -21,166.16 5,002.90 26,169.06

者净利润(万元)

销售净利率(%) -6.02 12.84 18.86 -20.28 2.17 22.45

注:假设公司在2014年1月1日起即已完成本次发行,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公司编制了

备考财务报表,包括2014年12月31日、2015年5月31日备考合并资产负债表,2014年度、

2015年1-5月备考合并利润表以及备考财务报表附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此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天健审[2015]3-299号《审阅报告》。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资产负债率相对较高。本次发行后,尽管公司总体负债

规模将有所增加,但公司合并资产负债率将大幅下降,公司的财务结构将明显改

善,商业信用和抗风险能力得到显著提升。

本次发行前,公司现经营的化纤业务不具备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后,公司经

营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轨道交通装备制造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核心业务,公司盈

利能力将得到大幅提升。

五、发行完毕后12个月内是否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收购资产等影响公司股

价的重大事项等

公司在本次发行完毕后12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收购资产等影响公

18

司股价重大事项的计划。如果未来筹划上述事项,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19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补充回复》之签章页)

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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