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
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
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开重大信息及内部信息
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七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
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
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 合规性原则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三) 互动性原则
公司应当建立与投资者双向交流的机制,保持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相互信任、
利益一致的关系。
(四) 谨慎性原则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
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五) 客观、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的原则
(六)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
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二) 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解、
互相尊重的良好关系;
(三) 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
范运作,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四)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
化,同时也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降低公
司的融资成本。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内容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 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等相关从业者;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所涉及的内容: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它信息,包括:公司的生
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
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大
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 企业文化;
(五) 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它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
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
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有:
(一) 组织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
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 研究制定规则:负责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学习公
发展战略、搜索相关行业动态,为公司高层的决策提供参考;负责制订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三) 培训指导: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
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以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和指导。
(四) 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
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
露;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收集公司现有和潜在投资者反馈信息,
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五) 定期报告:负责年报、半年报及季报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六) 会议筹备: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资料;
(七) 来访接待:保证监管部门、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与
公司的联系渠道畅通,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做好接待登记工作;
(八)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
好的公共关系;
(九) 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重
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十)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十一) 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
度波动、股票走势异常、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
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二) 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
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三)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活动
第十六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
(一)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二)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
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
选择性信息披露。
(三)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
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
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四)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五)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
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
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
该事项最后结束。
(六)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
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
披露。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
(一)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二)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
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
进行直播。
(三)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
进行报道。
(四)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利
用公司网站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五)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
和地点,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八条 网站
(一)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
动。
(二)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
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三)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道以及分析师对公
司的分析报告。
(四)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
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五) 公司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将根据公司信息化建设进程,在公
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
议,并及时答复。
(六)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
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七) 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可
以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八) 公司将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
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
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九)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
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
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一)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
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二)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
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三)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
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四)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
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五)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
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
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可以拒绝回答。
(六)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
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要求做出客观报道。
(七)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须及时将分析师会议、
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条 一对一沟通
(一)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
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
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二)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
通活动创造机会。
(三)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
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
通活动并做出报道。
第二十一条 现场参观
(一)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
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二)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
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公
司应派专门的接待人员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三)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
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四)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电话咨询
(一)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
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二)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
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三)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
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说明会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
(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
(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系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发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
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四条 互动易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
与投资者交流,授权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受到的投资者提问,并及
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
分析、说明和答复。对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
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
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
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互动易刊载。
第二十五条 其他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应当在五个交易日
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对公司的
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会。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性公告。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制定并留存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档案,并由
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
提下,公司其它部门有义务配合证券事务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进行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凡公司人员因工作需要均可借阅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资料。
借阅人应当就查阅目的履行向董事会秘书审批的程序。在获得董事会秘书书
面批准后,由档案保管人员进行登记,并由借阅人签字确认。借阅档案材料的时
间不得超过一周。借阅人对档案应负有安全和保密的责任。借用人要妥善保管档
案,不得将档案转借他人或将档案带离公司。
第二十九条 承办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的人员发生工作变动,应将经办的文
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第三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为三年,到期后公司可根据实际情
况予以销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