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29 证券简称:泰胜风能 公告编号:2015—078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柳志成等七人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柳志成、黄京明、
朱守国、夏权光、张福林、张锦楠、林寿桐七人组成的一致行动人核心管理团队。柳志成等
上述七人通过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对公司进行共同控制。
鉴于原有《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已届满,柳志成等上述七人于近日再次签署了《一
致行动人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签署:
甲方:柳志成;乙方:黄京明;丙方:朱守国;丁方:夏权光;戊方:张福林;己方:
张锦楠;庚方:林寿桐
(以下甲、乙、丙、丁、戊、己、庚方七方合称“协议七方”、单称“各方”或“每一方”)
鉴于:
甲、乙、丙、丁、戊、己等六方自 2001 年 4 月上海泰胜电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2009
年经整体变更更名为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为“公司”)设立之初,即为
公司股东;庚方自 2001 年 4 月公司设立之初即在公司任职,并于 2006 年 12 月 6 日通过受让
甲方所持公司股权方式成为公司股东;
协议七方自 2001 年以来对公司进行了共同控制,协议七方在对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上均
保持了一致行动;且协议七方目前均为公司的董事;
为进一步明确各方对于公司未来的一致行动关系,协议七方达成以下书面约定,以资共
同遵照执行:
一、协议七方应当在公司每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召开前,对该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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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事项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进行投票;如若协议七方未能或者经过协商仍然无法就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各方一致同意:无条件依据柳志成先生
所持意见,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事项进行投票;或由乙、丙、丁、戊、己、庚方等
六方不作投票指示而委托柳志成先生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事项进行投票。
二、协议七方应当共同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出提案,每一方均不会单独或联合他
人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未经过协议七方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的提案。
三、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其他各方书面同意或者达成相关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公司非限售流通股股票,或者委托任何其他第三方管理其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或者为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设定股权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权益负担。协议各方
实施上述行为后应于次日前向公司提交书面告知函及其他各方书面同意材料或者书面协议,
并严格按照证券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 2015 年 10 月 19 日起至 2016 年 10 月 18 日止。
五、 本协议一经签署即构成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对于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
项下的法律义务的,其他各方均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签署日期:二○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签署地点:中国上海市
根据本协议,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柳志成、黄京明、朱守国、夏权光、张福林、张锦楠、
林寿桐七人组成的一致行动人核心管理团队,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
特此公告。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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