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须知
(2015 年 10 月 30 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
议事效率,保证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根
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大会须知,望
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严格遵守。
一、股东大会设大会秘书处,具体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和处
理相关事宜。
二、股东大会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确保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三、出席大会的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表决权等权利。
四、股东大会召开期间,股东事先准备发言的,应当先向大
会秘书处登记。股东不得无故中断大会议程要求发言。在议案审
议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的,须向大
会秘书处申请,并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始得发言或提出问题。股
东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且简明扼要。
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各项表决案在同
一张表决票上分别列出,请股东逐项填写,未填、多填、字迹无
法辨认、没有股东名称、没有投票人签名或未投票的,视为该股
东放弃表决权利;此外,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应按照公司
会议通知中的《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进行投票。
六、大会设监票人三名,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组成,
对投票、计票进行监督。在律师见证监督下,监票人对现场的表
决情况进行统计核实,并在现场会议表决结果上签字。现场会议
议案表决结果由总监票人当场宣布,出席现场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的表决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
求重新点票。
七、会议主持人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和
现场投票合并统计结果,形成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目 录
一、大会议程…………………………………………………………1
二、议案之一:关于转让济南分公司部分资产及负债的议案……2
三、议案之二: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4
四、议案之三: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23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时间:10 月 30 日下午 14:00 地点:公司办公楼四楼多媒体会议室
会议议程 会 议 内 容
一 宣布开会
二 宣读大会参会须知
1、宣读《关于转让济南分公司部分资产及负债的议案》
宣
读
三 2、宣读《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
案
3、宣读《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四 股东审议议案并发表意见
1、大会推举监票人
对议
2、工作人员发放表决票
案进
五
行表
3、股东填写表决票
决
4、工作人员收取表决票
六 统计表决票,大会暂时休会
七 宣读表决结果
八 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九 董事、监事、董秘在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上签字
十 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 宣布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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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议案一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2015 年第 14 号)
关于转让济南分公司部分资产及负债的议案
各位股东、各位代表:
我受董事会委托,向大会宣读《关于转让济南分公司部分资
产及负债的议案》,请予审议。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要求,为未来公司资产结构调整和产业
布局奠定良好的基础,公司拟将济南分公司部分资产及负债转让
给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钢集团”)。
一、转让资产及负债范围
本次资产转让涉及范围为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老区资产,包括烧结机、焦化、能源动力设备、炼铁设备、炼钢
设备、热轧设备、冷轧设备、中板设备、中厚板设备以及相关房
产。
山钢集团承接本公司部分负债。
二、资产及负债转让价格与支付方式
本次资产及负债转让以资产评估值为交易价格。
本次转让资产及负债分为两部分,分别委托具有从事证券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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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务资格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和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
限公司进行评估,并出具了《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拟资产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5]第 1351
号)和《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
南分公司部分资产项目评估报告》(万隆评报字[2015]第 1521
号)。根据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次
转让涉及资产账面值为 108.77 亿元,评估值为 128.20 亿元,评
估增值 19.43 亿元,增值率为 17.86%;剥离并转移的相关负债总
额为 94.83 亿元;本次转让资产净额为 33.37 亿元。
剥离并转移相关负债后,剩余部分由山钢集团以现金方式支
付。
三、资产、负债交割和期间损益安排
本次资产及负债转让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 30 日内完成资
产及负债的交割。根据与山钢集团商定的《资产转让协议》,上述
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 2015 年 11 月 1 日期间损益由本公司
承担。
四、人员安排
按照“人随资产走”的原则,由山钢集团予以安臵。
上述议案已于 2015 年 10 月 14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谢谢大家。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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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议案二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2015 年第 15 号)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各位代表:
我受董事会委托,向大会宣读《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请予审议。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
益,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颁布的证券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公司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拟修订内
容详见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
上述议案已于 2015 年 10 月 14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谢谢大家。
附: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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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大会
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
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
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
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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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
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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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
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
交易,并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
对交易标的出具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十三)审议公司拟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提供
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或资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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臵: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本规则中所称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臵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
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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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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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大会。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
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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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
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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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
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
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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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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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
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
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主要经营场所
所在地。
股东大会将设臵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
网络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
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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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
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
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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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公司召
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
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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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
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
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臵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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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一)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4)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公司年度报告;
(6)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3)公司章程的修改;
(4)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5)股权激励计划;
(6)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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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
行表决。
第三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
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
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
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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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
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
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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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
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
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大
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四十九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
东大会的,证券交易所有权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
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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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公开谴责。
第五十一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对于
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
禁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并参照《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公司指定报刊上
刊登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
在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
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
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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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议案三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2015 年第 16 号)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各位代表:
我受董事会委托,向大会宣读《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请予审议。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
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
平,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证券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董事会议事规
则》进行修订,拟修订内容详见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全
文。
上述议案已于 2015 年 10 月 14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谢谢大家。
附: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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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
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
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山东钢铁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
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
公室印章。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4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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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董事长/总经理提名,决定应由
公司推举的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五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拟发生的、在公司章程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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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第(十二)项规定的交易标准以下(不含本数)、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资产的 10%以上(不含本数)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或资产处臵;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5%之间(不含本数)的关联交易,
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值的 0.5~5%之间(不含本数)的关联交易,或者公司与关联自然
人的单次或累计金额为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关联交
易。
董事会应当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宜,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超过规定标准的
交易或资产处臵应报股东大会批准。涉及关联交易的,按关联交
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对
外担保。
董事会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
务风险,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
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重要担保业务合同的订立,应
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必要时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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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对该
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
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二)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司不得为其提
供担保:
(1)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2)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
产业政策的;
(3)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意图骗取公司担保的;
(4)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5)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6)经营状况恶化,信誉不良的;
(7)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8)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情形
的。
(三)对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同
意;董事会就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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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四)公司应当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
须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三章 董事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七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
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意见。
第八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第三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
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
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
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
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
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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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 5 日内,
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九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
前 10 日和 2 日将会议通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
出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
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
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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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
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
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
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
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 董事会的召开
第十二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
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
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
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
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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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
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
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
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
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
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
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
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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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
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
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
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
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
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七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
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
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
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
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
案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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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第十八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
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
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
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
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方式或举手方式表决。非以
现场方式召开的董事会,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用通讯方式、传真方式、电子邮件方式、手机短信方式等进行并
作出决议。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
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
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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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
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一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
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
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
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
议为准。
第二十二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
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
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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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
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四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
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
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
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
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
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六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
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
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
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
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七条 会议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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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
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八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
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
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九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
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
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
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
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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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
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董事对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会议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
失的,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
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一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
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
务。
第三十二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
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
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规划、提名、薪酬与考核、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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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与审计 4 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各设主任委员 1 名,其中战略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
提名、薪酬与考核、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主任委
员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产生;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 1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
业人士。
第三十五条 战略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发展战
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3)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三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
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2)研究和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十八条 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
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
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其实施;(6)
审查公司全面风险控制方案的制订及其实施。
第三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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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
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并参照《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
改时亦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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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 2015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的贵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1 关于转让济南分公司部分资
产及负债的议案
2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议案
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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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
“√”,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
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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