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向控股子公司 PHARMGATE LLC.提供借款的独立意见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 PHARMGATE LLC.提供借款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金河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关于向控股子公司PHARMGATE LLC.
(以下简称“法玛威”)提供借款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借款是为了支持控股子公司法玛威公司发展,为了降低公司的整体财务
费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公司向法玛威公司提供借款的决策程
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此次借款事项无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折合4350万美元向法玛威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归还
部分银行借款。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关于向控股子公司 PHARMGATE LLC.提供借款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汪 明 马元驹 郭晓川
2015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