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等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
徽精密”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
相关文件,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核查和了解,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1、公司为清远星徽提供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本次担保事项主要是
保证清远星徽日常经营所需,有利于清远星徽的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清远星徽经营
情况正常,具有实际偿债能力,符合担保要求。截止到目前,公司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 0
元,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0 元,无逾期担保情形。本次计划对子公司提供担保总
额 1,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79%,清远星徽计划对公司提供担保总
额 14,000 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 15,000 万元,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6.82%。公司本次对外担保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未损
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限,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的要求。
3、我们认为上述担保事项是合理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一致
同意为子公司提供该授信融资担保。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
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陈淑藩 张晓辉 赵涯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