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关联方大连特钢提供续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为关联方东北特钢集团大连特殊钢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特钢”)提供续保事项进行了详细了解,
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进行询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21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的《关于为大连特钢向银行贷款提供续保的议案》,我们认为上
述续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6〕120 号)的规定
和要求,也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担保发生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8.4 亿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8.04%,公司无逾期对
外担保。我们认为,为大连特钢提供续保是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
的需要,履行了合法程序,体现了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一致同意上述担
保事项。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邵万军 武春友 刘彦文 伊成贵 张 悦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