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种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10-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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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见证意见书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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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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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意见书

德恒 D201409181344820211BJ-07 号

致: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敦煌种业”)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

合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

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意

见书。

为出具本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声明如下:

1. 本所已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是真实、

完整、准确、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

2.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认购配售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意见书

中涉及引用验资报告、认购配售相关的报表、公告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单

位提供的报告或相关文件引述。

3. 本所对与出具本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并

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本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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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主承销商、发行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

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次发行过程的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所同意将本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申报材料一同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保证本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本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 2014 年 9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二)2014 年 10 月 13 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

于同意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项的批复》(甘国资

发产权[2014]276 号),原则同意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

(三)2014 年 10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

审议通过了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本

次发行的相关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有

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四)2015 年 4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明确本

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为 8,000.00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48,00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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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2015 年 8 月 10 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甘肃省

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865 号),核

准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8,000.00 万股新股。

(六)2015 年 9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2015 年

10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延长本次发行方案

决议的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的有效期至 2016 年 2 月 3 日。

(七)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尚需获得其审核同意。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公司内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已获

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已履行的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按照《承销管理办法》、

《发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本次发行。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尚需获得其审核同意。

二、本次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

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本次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江苏融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卓公司”)、

甘肃星利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星利达公司”)两名特定投资者,

均与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用现金方式

认购。

(二)本次发行的数量及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为 8,000.00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48,000.00 万元。其

中,融卓公司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 6,000.00 万股,星利达公司认购公司本次

发行的股份 2,000.00 万股。

(三)本次发行的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2014

年 9 月 26 日)。本次发行价格为 6.00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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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方案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主体、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敦煌种业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其发行资格合法、

有效。

(二)根据发行人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签署

的保荐协议及承销协议,信达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经本所律

师核查,其保荐、承销资格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的规

定。

四、本次发行的认购、配售程序和结果

(一)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

1.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 2 名特定投资者——

融卓公司、星利达公司。2014 年 9 月 24 日,敦煌种业分别与融卓公司和星利达

公司签署了《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约定了本次发行的认购方式、认购价

格、认购数量、股款的支付时间及方式、限售期、合同的生效条件和违约责任等

事宜;2015 年 4 月 16 日,敦煌种业分别与融卓公司和星利达公司签署了《非公

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确定认购数额和认购总金额,并约定了认购

保证金。前述合同权利义务明确,内容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经核查,发行对象均系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不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

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

不需要按照该等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手续。

3. 经核查,发行对象均承诺其认购所需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

金,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或分级等结构化设计产品;发行人承诺发行对象自身及

其最终认购方不包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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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该等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也不

存在该等机构及人员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

七条、《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以及本次发行相关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决议的规

定,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于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或

分级等结构化设计产品,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的情况。

(二)缴款及验资

1. 2015 年 10 月 13 日,主承销商向发行对象融卓公司、星利达公司发出《甘

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及缴款通知书》。

2. 截至 2015 年 10 月 14 日,2 名发行对象融卓公司和星利达公司已分别按

照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及缴款通知书要求将认购资金汇入缴款通

知书指定的信达证券账户,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不涉及购买资产或者以资产支付,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2015 年

10 月 15 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瑞华验字

[2015]62030007 号),验证截至 2015 年 10 月 14 日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银行已收

到 2 名发行对象缴付的认购款 48,000.00 万元。

3. 2015 年 10 月 15 日,信达证券将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扣除承销和保荐费

用后的余额汇入发行人指定的账户,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2015 年 10 月 15 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瑞

华验字[2015]62030008 号),验证截至 2015 年 10 月 15 日发行人已收到特定投资

者缴纳的认购款 48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65,295.257.30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 80,000,000.00 元,余额计 385,295.257.30

元转入资本公积。

(三)本次认购配售的结果

截至 2015 年 10 月 14 日,本次发行实际配售股票 8,000.00 万股,认购资金

总额为 48,000.00 万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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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结果备案

发行人与信达证券拟于 2015 年 10 月 19 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材料;发

行情况报告书已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5 号—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要求编制。

本所律师认为,认购及配售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其实

施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发行的方案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主体及主承销商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具备

合法的主体资格,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于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包含任

何杠杆融资或分级等结构化设计产品,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及其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的情况;本次发行的认购过程和配售结果

符合《证券法》、《实施细则》、《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发行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尚需获得其审核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由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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