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
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即关于投资Kadmon
Holdings, LLC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通过本次投资,为公司沟通与国际生物医药研发前沿机构的技术联系,进一
步布局生物制药行业,抢占行业先机打下良好基础。本次投资方案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
可行,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形成同业竞争。
公司第二大股东南通综艺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其实际控制公司的子公司投资
Kadmon Holdings, LLC公司,其实际控制人昝圣达担任Kadmon Holdings, LLC公
司董事。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在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事宜时,关
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对公司本次投资Kadmon Holdings, LLC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
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并且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关于投资Kadmon Holdings, LLC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符合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董事会审议以上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依法回避表决。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且定价原则合理、公允,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