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杭
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有利于机房设备管理系统业务的独立
发展,有利于推动公司进一步完善产业布局,有利于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本次
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
交易的事项。
二、关于与关联方合资收购网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独立意
见
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初灵创投共同出资收购网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部分
股份,此项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经营,未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
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形,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
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与关联方合资收购网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事
项。
三、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征信公司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初灵创投共同认缴新征信合资公司的股份,此项关联交易
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和长远发展,未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显失
公允的情形,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
益的情形。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征
信公司的事项。
四、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股权转让出于公司长期发展的需要,符合有关规定,本次转让不会影响
公司的生产经营,有利于增加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此次交易公平、合理,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相关决策
程序和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同意公司转让所持有的杭州妙联股权的事项。
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何元福、马明、方建中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