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能股份:关于合作控股投资的暂行规定

来源:深交所 2015-10-21 08:5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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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作控股投资的暂行规定

为规范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合作投

资行为,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

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合作控股投资是指公司与公司以外

的其他方(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共同投资组建新公司,且公司在

新公司中持股比例达到 50%以上(不含 50%)的情形。

第二条 公司按“规范操作,分类管理”的原则对合作控股

投资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 合作投资时,投资组建的新公司的注册资本应遵守

国家的有关要求。

第四条 合作投资时,在投资组建的新公司的股权比例安排

中,公司的持股比例必须满足合并报表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 新公司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与公司在新公

司中的股权比例挂钩,公司在新公司的持股比例较高时,注册资

本占新公司投资总额的比例可适当降低,公司在新公司的持股比

例较低时,注册资本占新公司投资总额的比例应适当提高。

第六条 公司在新公司的持股比例大于 68%时,注册资本占

投资总额的比例按国家规定的行业最低要求确定;公司在新公司

的持股比例在 50.1%(含 50.1%)至 68%(含 68%)时,主营

业务类项目(含电力、油、汽、新能源、充电站),新公司注册

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须遵守下列规定:

公司在新公司的持股比例(R) 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T)

50.1%≦R≦55% T≥40%

55%<R≦60% T≧35%

60%<R≦68% T≧30%

非主营业务类项目,新公司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在上

述规定的基础上上调 10-20%,具体视实际情况确定。

在合作方拥有并利用各种有利资源促进合作项目推进的特

殊情况下,新公司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可低于上述规定比

例。

公司在投资组建的新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50.1%。

第七条 投资组建的新公司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

的有关规定规范运作。

第八条 投资组建的新公司运作所需资金,首先由新公司的

全体股东按股权比例投入,股东投入的资金总额(包括注册资本)

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 50%,其余的资金以新公司为主体

由新公司按市场原则负责筹措。

资金筹措的操作主体是新公司的大股东,新公司除大股东外

的其他股东须用其持有的新公司股权或其合法拥有的其他资产

为新公司筹资提供质押或抵押。

第九条 公司对轻资产类项目(即投入产出比例大于 3(不

含 3)的项目)的投资总额原则不超过公司净资产总额的 30%。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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