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作控股投资的暂行规定
为规范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合作投
资行为,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
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合作控股投资是指公司与公司以外
的其他方(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共同投资组建新公司,且公司在
新公司中持股比例达到 50%以上(不含 50%)的情形。
第二条 公司按“规范操作,分类管理”的原则对合作控股
投资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 合作投资时,投资组建的新公司的注册资本应遵守
国家的有关要求。
第四条 合作投资时,在投资组建的新公司的股权比例安排
中,公司的持股比例必须满足合并报表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 新公司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与公司在新公
司中的股权比例挂钩,公司在新公司的持股比例较高时,注册资
本占新公司投资总额的比例可适当降低,公司在新公司的持股比
例较低时,注册资本占新公司投资总额的比例应适当提高。
第六条 公司在新公司的持股比例大于 68%时,注册资本占
投资总额的比例按国家规定的行业最低要求确定;公司在新公司
的持股比例在 50.1%(含 50.1%)至 68%(含 68%)时,主营
业务类项目(含电力、油、汽、新能源、充电站),新公司注册
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须遵守下列规定:
公司在新公司的持股比例(R) 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T)
50.1%≦R≦55% T≥40%
55%<R≦60% T≧35%
60%<R≦68% T≧30%
非主营业务类项目,新公司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在上
述规定的基础上上调 10-20%,具体视实际情况确定。
在合作方拥有并利用各种有利资源促进合作项目推进的特
殊情况下,新公司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可低于上述规定比
例。
公司在投资组建的新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50.1%。
第七条 投资组建的新公司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
的有关规定规范运作。
第八条 投资组建的新公司运作所需资金,首先由新公司的
全体股东按股权比例投入,股东投入的资金总额(包括注册资本)
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 50%,其余的资金以新公司为主体
由新公司按市场原则负责筹措。
资金筹措的操作主体是新公司的大股东,新公司除大股东外
的其他股东须用其持有的新公司股权或其合法拥有的其他资产
为新公司筹资提供质押或抵押。
第九条 公司对轻资产类项目(即投入产出比例大于 3(不
含 3)的项目)的投资总额原则不超过公司净资产总额的 30%。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