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交流管理细则
(经 2015 年 10 月 19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生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防止出现非公平性信
息披露和选择性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情形,同时做好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16号: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上
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投资者交流的范畴
本管理细则所指的投资者交流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交流,投资者来公司现
场调研、参观,路演、电话咨询、邮件咨询、互动易交流等。
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予以披露。交易或者投资虽然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公
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认为其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披露;或者按照上市公司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章
制度的基本原则,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提议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其他事项,经董事会
审议后披露。
第三条 合规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
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在与投资者交流互动过程中披露信息的内
容和时间不能超过和早于公司已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的信息(简称已公开披露
信息),防止造成非公平性信息披露。
第四条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在与投资者交流中应当严格遵循公平
信息披露的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或私下地向特定对
象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在开展投资
者交流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
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第五条 客观审慎原则,在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时应当遵循客观审慎原则,
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公司现有客观情
况。涉及公司战略规划、业务方向、经营计划等内容的,不得有可能误导投资者
的陈述或者暗示,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
披露可间接推测公司业绩、重大事项筹划等的信息。
第六条 定人定位原则:接受投资者调研、参观、一对一交流、路演或者
反向路演的投资者交流活动必须双人或以上。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董
事会秘书以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
中代表公司发言;由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证券事务专员负责记录和/或
录音。与投资者见面的交流只能安排在公司或者双方认可的地点,任何人不能私
下与投资者见面接触交流。
第七条 留痕原则:面对面的投资者交流应当留痕,除了做好代表公司交
流人员的发言记录外,可同时录音。记录内容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录音可在公司
官网上刊载。
第八条 投资者交流的组织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交流的组织。其中投资者现场调研、证券研究
机构组织的调研交流、证券投资机构的反向路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事前组织:参与投资者调研应事先通知公司现场调研交流,向投资者关
系邮箱(ir@amarsoft.com)提交调研提纲、所在单位、姓名和联系方式,公司
确定交流日期后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拟参加调研机构。证券研究机构、证券投资
机构邀请公司参加交流的,应当向投资者关系邮箱发送出席投资者交流的通知,
列明主办方名称、拟参与交流的投资者名称/姓名、希望公司出席人员名单、交
流地点、交流的时间以及交流提纲。公司不接受任何投资者的私下的交流。
2、事中组织:参加公司组织的投资者现场就交流活动的,应当按照《创业
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6号: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于交流活动开始
前向公司出具所在单位证明或身份证(验原件,给公司留复印件)、签署过的承
诺书,如未提交上述材料的,公司可拒绝其参加现场交流活动。如果公司参加证
券研究机构、证券投资机构的交流的,后者应当验证参与人身份、收集整理参与
人承诺书的义务,并将收集的参与人身份证复印件、承诺书原件交付给公司,以
便随刊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上传备案。
公司参加交流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第七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记录和/或录音,记录人员应当记录公司派出
交流人员的发言。
3、事后披露:投资者交流活动的投资者调研、路演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
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
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按照要求在指定媒体予以刊载。交流活动的录音也可
在公司网站刊载,但在公司网站刊载时间不应早于按照要求予以在指定媒体刊载
时间。
第九条 投资者的咨询电话、咨询邮件及在互动易上的交流应该遵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 十 一 条 特定对象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
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的,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并于二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
公司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及时指出,或者及时公告进行说明。
公司对研究报告、新闻稿中引用已披露或者公开的信息进行核对,但不对其
他内容的合理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第 十 二 条 尊重投资者原则。不管是与投资者的见面交流还是电话、邮件、
网络交流都应该谦恭有礼,不因提问者态度而有失礼貌。
第 十 三 条 本管理细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通
过的规章制度不一致的,以前者为准。
第 十 四 条 本管理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 十 五 条 本管理细则由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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