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来源:上交所 2015-10-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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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15 年 10 月 19 日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股东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七章 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

第八章 股东大会会议的决议

第九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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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

行为,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 年修

订本)》、《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股 东

第二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四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公司将根据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的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

资料,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股东资料的查询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

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并公告,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

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在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在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3)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八)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

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第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

3

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

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

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

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下列担保事项:

1.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3.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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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

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第十九条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六个月之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

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名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5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

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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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第二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

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

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

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

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

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票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停牌。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

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

的,公司董事会应向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公司董事会有义

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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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

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三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

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

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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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

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

效身份证件。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

和说明。

9

第七章 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

第四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八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中关联关系的股东之回避表决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

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应宣布有关联

关系的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并宣布关联股东回

避表决而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一般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非关联股东具有表决权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特别决议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表决数

表决通过;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以上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

回避,股东大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

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

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五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

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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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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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

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四条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

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

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 股东大会会议的决议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第六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12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式;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六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收购本公司股票;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

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结果后

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

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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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指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的“董事会”指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的“监事会”指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第七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予以规定的,以本《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和《规

则》为准。

本《议事规则》与本《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有冲突的,以本《公

司章程》及其修正案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

本数。

第七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经董事会拟定,将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

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执行。

第八十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修改及废止由股东大会决定。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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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隧道股份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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