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议案及相关资料,经认真核查,现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编制的《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
订稿)》、《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
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操作性,
募集资金的使用有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保持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
2、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关联董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3、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公司全资子公司拟收购青岛中天石油天然气有限公
司38.5%股权的价格,系以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
(2015)第 3909号《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资
金收购青岛中天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38.5%股权项目涉及的青岛中天石油天然气有
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值为基础,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上
述股权资产收购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
于全资子公司签署<青岛中天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的议案》的约
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和资产收购公开、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5、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中国
证监会的核准。
综上所述,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
议的事项。
二、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评
估结论的合理性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拟收购青岛中天石油天
然气有限公司股权资产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与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及股权资产收购的各方除业务关系外,不存在影响其为公司提供服务的其
他利益关系,具有独立性。
2、关于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能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的通用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
况,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3、关于评估方法的适用性
本次评估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对青岛中天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进行
评估,符合中国证监会对于评估方法选用的相关规定。本次评估机构所选的评估方
法符合评估目的的要求,与评估目的相关。
4、关于评估结论的合理性
本次评估的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
估结论合理、评估价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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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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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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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大卫
2015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