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关于与广东恒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对公司提交的《关于与广东恒
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关于与广东恒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征得独立董事事先认可,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
2.公司以“售后回租”方式与广东恒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孚租赁”)
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盘活现有资产,降低融资成本,拓宽融资渠道,使公司获得生
产经营需要的资金支持,是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
3.公司与恒孚租赁的关联交易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定价原则合理、公允,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董事会对《关于与广东恒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
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关联董事已全部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
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与恒孚租赁进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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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与广东恒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
易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游达明 冯育升
林睦翔 莫 玲
2015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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