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作为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东方”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规定,对金石东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
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545 号文)核
准,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57 元,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79,690,000.00 元,扣除承销及
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人民币 32,284,300.00 元后,净募
集资金共计人民币 147,405,700.00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2015]01700002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
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投资额 备案情况
号
钢带增强聚乙烯螺旋波纹管道成 川投资备
1 7,000 7,000
套技术与制造设备产业化项目 [51142111102001]0084 号
钢丝网骨架增强塑料复合管道成 川投资备
2 3,000 3,000
套技术与制造设备产业化项目 [51142111102001]0083 号
新型复合管道研发及实验基地建 川投资备
3 5,954.58 4,754.00
设项目 [51142111102001]0082 号
合计 15,954.58 14,754.00
注:根据《招股说明书》,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募投项
目所需资金总额,则不足部分由发行人通过银行贷款、自有资金等方式解决;若本次募集资
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时间不一致,发行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先以其他资金投入,待募集资金
到位后再予以置换。
三、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已投入的
实际投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利安达专字[2015]第 2010 号《关于四
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鉴证报告》,对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自
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进行了鉴证。根据该报告,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
为 2,639.11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截止 2015 年 9 月 30 日
序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投资额 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号
金额
钢带增强聚乙烯螺旋波纹管道成套
1 7,000 7,000 2,433.02
技术与制造设备产业化项目
钢丝网骨架增强塑料复合管道成套
2 3,000 3,000 0.00
技术与制造设备产业化项目
新型复合管道研发及实验基地建设
3 5,954.58 4,754.00 206.09
项目
合计 15,954.58 14,754.00 2,639.1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及公司《招
股说明书》有关说明,公司决定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资金明
细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
项目名称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金额 本次置换金额
号
钢带增强聚乙烯螺旋波纹管道成套技术与
1 2,433.02 2,433.02
制造设备产业化项目
钢丝网骨架增强塑料复合管道成套技术与
2 0 0
制造设备产业化项目
3 新型复合管道研发及实验基地建设项目 206.09 206.09
合计 2,639.11 2,639.11
四、关于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程序及专项意见
此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2,639.11 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
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内容及程序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 2,639.11 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 2,639.11 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出具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有
资金的独立意见》,认为:“1、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自有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2、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3、本次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4、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
五、保荐机构意见
本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金石东方本次使用募集资金 2,639.11 万元置换预先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同等金额的自筹资金,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同意意见,上述预先投
入资金事项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鉴证,履行了必
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的约定。海通证券同意金石东方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自筹资金。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
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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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中华 洪晓辉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