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宝: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0-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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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在仔细审查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的相关事项后,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及注销部分已获授但未行权股票

期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的调整,符合《深

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以下简称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的《关于

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及注销部分已获授但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

案》。

二、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事项的独

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 1-3 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及公司《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的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未发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我们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

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

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

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我们同意激励对象在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行权期内行权。

独立董事:

王红波 黎伟 王一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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