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宝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宝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针对拟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第二次修订版)的议案》、《关于
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版)的议案》、《关于公
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第二次修订
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非公开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
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等有关公司 2015 年申请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在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并听取公司关于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说明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
事前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第二次修订版)及预案(第
二次修订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战略和市场实际,有利于顺利实施
并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增强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为股东创
造更多价值。
2、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深圳市大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12,615,878 股股份,占总股本为 19.99%,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周镇
科持有深圳市大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99%的股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因此,周镇科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
易。该等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方式符
合市场规则,未发现有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发
生。
3、为解决公司历史经营上的遗留问题,降低资产负债率,使公
司能够顺利实现业务转型,本次拟将募集资金中的 12,140 万元用于
偿还公司对原大股东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钜盛华股份”)
的欠款本金和利息。根据相关规定,截止本议案审议之日钜盛华股份
仍属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该等关联交易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公平、
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未发现有损害股
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发生。
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价格客观、公
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周镇科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股票,充分表明了其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高度信心,成为公司本次
非公开发行顺利完成的有力保障,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可上述关联交易,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何素英 李天明 胡劲峰
2015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