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88 证券简称: 美亚柏科 公告编号:2015-109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0月16日(星期五)下午15: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5年10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0月15日15:00至2015年10月16日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召开地点: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12号公司一楼2109会议室。
5、主持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滕达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3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90,214,858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22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90,210,758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2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100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9%。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5,386,100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54%。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2015年10月1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
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
3、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合资成立北京市美亚宏数有限责任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0,214,85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38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
关联股东高峰未参加表决。
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0,214,85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38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指派郭宏清律师、郭如意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合法,通过的决议
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