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00 证券简称:天津磁卡 编号:临 15-036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追偿诉讼终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3000 万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 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我公司曾于 2015 年 5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刊登关于追偿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为临 15-022,
详见上述公告。2015 年 10 月 16 日我公司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5】津高民字第 0095 号),被上诉人天津环球磁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磁卡公司)与上诉人天津一德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德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于 2014 年 9 月 26 日
正式立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我公司胜诉。
上诉人一德投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环球磁卡公司追偿权纠纷一
案,不服天津巿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 一中园初字第 0051 号民事
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5 年 8 月 12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査明,深圳巿晨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润公司〕、
深圳巿前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康公司〕分别于 2001 年 11
月 27 日和 2003 年 6 月 27 日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
下简称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向华夏银行广州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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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借款各 2000 万元,环球磁卡公司为上述两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因晨润公司和前康公司未能如期还款,华夏银行广州分行分别于
2004 年 3 月 3 日、 月 18 日向深圳巿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4 年 8 月 13 日,深圳巿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执行令,命令前康公
司及环球磁卡公司履行债务;2004 年 9 月 14 日发出执行令,命令
晨润公司及环球磁卡公司履行债务。2007 年 9 月 25 日,一 德公司
出具承诺书,基本内容为:鉴于环球磁卡公司于 2001 年 11 月为晨
润公司向华夏银行广州分行贷款 2000 万元提供了担保,于 2002 年
6 月为前康公司向华夏银行广州分行贷款本金 2000 万元提供了担保;
晨润公司与前康公司的上述借款实际被一德公司使用;华夏银行广州
分行已向深圳巿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环球磁卡公司就本
金余额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一 德公司特承诺如下:一 、 我
公司保证于 2007 年 12 月 31 日前向贵公司全额支付贷款本金余额
39496486.26 元人民币,确保贵公司于 2007 年 12 月 31 日前不需
要动用其他资金承担担保责任,确保贵公司不因承担担保责任遭受经
济损失。二、如果华夏银行广州分行不同意免除上述贷款本金产生
的相应利息,我公司则于 2007 年 12 月 31 日前向贵公司支付等额
相应利息。三、如果我公司不能按时屨行上述第 1 条及第 2 条,造
成贵公司因承担上述贷款及相应利息的担保责任被法院执行的全部
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用、
执行费用)均由我公司承担。2007 年 9 月 27 日,华夏银行广州分
行与环球磁卡公司达成《担保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环球磁卡公司
督促晨润公司、前康公司及实际用款人在 2007 年 12 月 31 日前还
款。该协议未能实际履行。2009 年 8 月 12 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
公司深圳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资产深圳办事处)受让了华夏银行广
州分行对晨润公司、前康公司及环球磁卡公司的上述债权。2012 年
5 月 30 日,环球磁卡公司与长城资产深圳办事处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约定环球磁卡公司偿还长城资产深圳办事处 3000 万元后,免除环球
磁卡公司的担保责任。环球磁卡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 3 0 日 向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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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深圳办事处还款 200 万、2012 年 3 月 31 日还款 400 万、2012
年 6 月 25 日还款 900 万、2012 年 8 月 30 日还款 800 万、2012
年 9 月 28 日还款 700 万。2012 年 11 月 30 日 , 长城资产深圳办
事处向环球磁卡公司发出通知函,免除环球磁卡公司就晨润公司、前
康公司债务所负的担保责任。
另查,2006 年 4 月 28 日环球磁卡公司与晨润公司签订《还款
协议》。协议载明:因环球磁卡公司为晨润公司及前康公司提供各 2000
万元的担保,就还款事宜约定“1、还 款 金额:人民币 4000 万。2、
还 款 形式:现金形式还款。3、还款期限:在 2006 年 6 月 30 日前,
由香港上巿公司金威集团(0910)配股完成后,以不低于 4000 万元
人民币巿值股票,卖出后的现金还款。”2006 年环球磁卡公司出具
《授权委托书》,载明:兹全权授权委托张彦兵负责以下事项:在 2006
年 6 月 30 日前,香港上巿公司金威集团(0910)配股完成后,以不
低于四千万元人民币巿值将股票卖出后的现金对环球磁卡公司还款。
无论股票出售后取得的现金高于或低于四千万,保证还款金额为四千
万。晨润公司通过案外人向张彦兵指定的股票代持人张辰、朱凡转让
了香港金威集团股票。一德公司认为所转让的股票所有权已归环球磁
卡公司享有,股票现仍在环球磁卡公司指定的张辰、朱凡两位代持人
名下,环球磁卡公司不能重复主张债权。环球滋卡公司对此则不予认
可,认为张辰、朱凡并非为环球磁卡公司代持股票。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一德公司向环球磁卡公
司出具承诺书的效力;(二)环球磁卡公司代为偿还的 3000 万元借
款是否已经得到清偿;( 三 ) 环球磁卡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已经超
过了诉讼时效。
关于一德公司向环球磁卡公司出具承诺书的效力问题。一 德公司
于 2007 年 9 月 25 日出具的承诺书系一德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承
诺书以鉴于的形式提出三个条件,上述三个条件是已发生的事实,而
不是作为承诺事项所做的前置条件,所以该承诺不以条件是否成就作
为生效要件。一 德公司在该承诺书第一条、第二条明确表示偿还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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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及金额,且在第三条明确表示同意承担环球磁卡公司因履行担保责
任而被法院执行的全部款项。一 德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属于单方民事法
律行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一德公司为自己设定的义务。
环球磁卡公司在接受后未提出异议,视为其同意并接受,双方据此承
诺书建立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故一德公司应按期履行承诺。至于
该承诺书是否经双方董事会审议,是公司内部管理问题,该承诺书加
盖了公章对外即产生效力,是谁加盖公章,应承担何种责任,也是公
司内部事务,与该承诺书效力无关。故本院认定该承诺书合法有效,
一 德公司应当按照承诺书履行义务。一德公司抗辩称承诺书若有效,
其性质是向环球磁卡公司提供的担保,环球磁卡公司与一德公司之间
系保证合同关系,此抗辩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釆信。
关于环球磁卡公司代为偿还的 3000 万元借款是否已经得到清偿
的问题。2006 年 4 月 28 日环球磁卡公司与晨润公司所签订的《还
款协议》载明的还款形式是以股票卖出后的现金还款。环球磁卡公司
于 2006 年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中也载明,以不低于四千万元人民
币巿值将股票卖出后的现金对环球磁卡公司还款,无论股票出售后取
得的现金高于或低于四千万,保证还款金额为四千万。此文件虽名为
授权委托书,但从其内容来看并非授权委托性质。虽然涉案股票已转
让至张辰、朱凡名下,但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二人是代环球磁卡
公司持有股票。况且,股票转让在先,一德公司出具承诺书在后,承
诺书中也并未涉及股票事宜。故对一德公司认为环球磁卡公司的担保
追偿权已经得到清偿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
害时起算。一德公司向环球磁卡公司出具的承诺书第三条载明,环球
磁卡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被法院执行的全部款项均由一德公司承担。
依据该条,环球磁卡公司可在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后向一 德公司主张权
利。环球磁卡公司于 2012 年 9 月 28 日向长城资产深圳办事处偿还
完毕全部款项,诉讼时效应从 2012 年 9 月 29 日起计算两年。环球
磁卡公司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的日期为 2014 年 9 月 26 日,故未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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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综上所述,一德公司应向环球磁卡公司偿还 3000 万
元。至于环球磁卡公司主张的利息问题,因一德公司在承诺书第三条
中并未载明承担责任的期限,故环球磁卡公司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于
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
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判决如下:一德公司于
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环球磁卡公司人民币 3000 万元;二、驳
回环球磁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判决后,一德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是:撤销原审
判决,依法驳回环球磁卡公司的诉讼请求;一 、 二审诉讼费用由环球
磁卡公司承担。主要理由为:首先,根据 2006 年 4 月 28 日环球磁
卡公司与晨润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晨润公司已经以香港金威集团
的股票偿还了环球磁卡公司债权,环球磁卡公司亦委托张彥兵接收了
股票,股票一直在张彥兵指定的代持人张辰、朱凡的名下,因环球磁
卡公司内部管理原因怠于行使变现的权利,故一德公司应当免责。其
次,一德公司出具承诺书应构成保证合同关系。一 德公司即使承担责
任,亦应当是保证责任,现保证期间已过,一德公司应当免责。第三、
原审判决在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上遗漏重要证据,错误判断法律关系。
环球磁卡公司的诉讼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支持。
被上诉人环球磁卡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
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一 德公司 2007 年 9 月 25 日出具的承诺书合
法有效,其应按承诺书内容履行。环球磁卡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未超
过诉讼时效。一 德公司不能以 2006 年 4 月 28 日环球磁卡公司与晨
润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的履行情况作为本案的抗辩理由,并且
一德公司出具承诺书的时间在环球磁卡公司与晨润公司签订《还款
协议》之后,承诺书在事实上明确了还款协议没有履行。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晨润公司、前康公司系《借款合同》的主债务人,环球
磁卡公司作为《借款合同》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可向晨
润公司、前康公司行使追偿权。2007 年 9 月 25 日,一 德公司向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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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磁卡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其作为晨润公司和前康公司所借款项
的实际用款人于 2007 年 12 月 31 日前向环球磁卡公司全额支付贷
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等。该承诺书系一德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一德公司应依
承诺书内容履行己方义务。本案中,一德公司出具承诺书的性质属
于债务加入。一德公司作为《借款合同》的实际用款人,基于承诺
书而加入成为环球磁卡公司的债务人。环球磁卡公司在承担保证责
任后,有权向晨润公司、前康公司、一德公司任意一方行使追偿权。
现环球磁卡公司向一德公司主张偿还环球磁卡公司已支付长城资产
深圳办事处的 3000 万元款项,本院予以支持。一 德公司主张承诺书
的性质是其向环球磁卡公司提供的担保,该项主张并无事实及法律
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一德公司主张,根据 2006 年 4 月 28 日
环球磁卡公司与晨润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晨润公司已经以香港金
威集团的股票偿还了环球磁卡公司债权的问题。本院认为,《还款
协议》中明确载明以股票卖出后的现金还款,环球磁卡公司出具的
《授权委托书》亦载明以不低于四千万元人民币巿值将股票卖出后
的现金对环球磁卡公司还款,故涉案股票虽已转让至张辰、朱凡名
下,但并不符合《还款协议》和《授权委托书》的相关内容,不能
认定涉案股票转让构成了对环球磁卡公司债的清偿。而且一德公司
出具承诺书的时间在环球磁卡公司与晨润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一
年多之后,一德公司主张环球磁卡公司已依据《还款协议》的履行实
现追偿权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张辰、朱凡持股问题,可由相关主
体另行解决。关于一德公司主张环球磁卡公司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
效期间的问题。环球磁卡公司于 2012 年 9 月 28 日向长城资产深圳
办事处偿还完毕全部款项,环球磁卡公司向原审法院交纳诉讼费提
起诉讼的日 期 为 2 0 1 4 年 9 月 26 日 , 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以上案件涉及事项公司曾于 2005 年 5 月 21 日刊登了公司与深
圳市晨润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前康医药有限公司担保诉讼进展公告,
2012 年 5 月 31 日我公司与长城公司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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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1 月 31 日担保诉讼终结公告具体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
二、 判决结果
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 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
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206800 元,由上诉人天津一德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备查文件:
1、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一中园初字第
0051 号
2、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津高民二终字第
0095 号
特此公告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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