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2
第四章 工作程序 .................................................................................................................... 3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3
第六章 附 则.........................................................................................................................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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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本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并对董事会
负责。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委员总数不得低于二
分之一。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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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
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本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本公司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董事、独立董事人选由股东单位或本公司提名,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人选由董事长提名,副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由总经理提名。
(三)提名委员会搜集上述人选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兼
职等情况,征求其同意,否则不能作为人选。
(四)主任委员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五)提名委员会在选举新的董事、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聘任新的高级
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审查意见。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按照工作需要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
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召集或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并主
持。
第十三条 董事长、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总经理有权根据需要提议召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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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本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等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本公司
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本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本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本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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