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能源: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10-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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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9 月 26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15

年 10 月 16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9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香港《文汇报》等报

刊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基本情况、股权登记日、会议日期、地点、提

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东出席会议的方式、投

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由于公司在 2015 年 9 月 28 日发出的《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中列明 B 股股权登记日为美国法定节假日,故将 B 股最后

交易日对应的股权登记日改为 2015 年 10 月 14 日。公司董事会就上述变

更事宜已于 2015 年 10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进行了公告。

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9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刊载了本次股东大会资料。

1.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

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0 月 16 日 14:00 在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开发区中心街 6

号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五层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

通知内容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军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2.1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5 年 10 月 8 日(A 股)、10 月 14 日(B

股)。截至该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008,163,692 股。

2.2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15 年 10

月 8 日(A 股)、10 月 14 日(B 股)收市后的股东名册,并经查验出席

会议人员所持股票账户、身份证明及相关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确认,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2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76,228,309 万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0752%。其中,A 股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74,755,732 股;B 股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2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472,577 股;上述人员出席会

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3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391,8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5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4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并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共计 2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80,620,1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7.5109%。其中,A 股股份数 679,147,534 股;B 股股份数

1,472,577 股。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15 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3、《关于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4、《关于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向

关联方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5、《关于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向关联方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

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6、《关于变更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为山西普华燃气有限公司融资租赁贷

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7、《关于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8、《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验,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

会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议案 4、

5、7 所涉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4.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各项议案采取记名书面投票表决方式。

4.2 现场表决前,股东大会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并由该两位

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4.3 本次会议网络表决于 2015 年 10 月 16 日下午 3 时结束。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表决结果。

4.4 经核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均获通过。其中对前述关联交易

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山西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依法进行了回

避。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

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结 尾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黄宁宁 唐银锋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鄯 颖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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