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宝诚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宝诚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版)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
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
公司本次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切实可行,募集资金的使
用有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保持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公司审
议调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和发行数量、募集资金投向
等事项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发行对象和发行数量、募集资
金投向等进行调整,并根据调整后的发行方案相应修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版)》和《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
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第二次修订版)》。
二、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
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公司
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
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周镇科董事、谢建龙董事、张金山董事等三
位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
何素英 李天明 胡劲峰
2015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