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利来:收购报告书

来源:深交所 2015-10-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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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好利来

股票代码:002729

收购人一

姓名:黄舒婷

住所:香港渣甸山春晖道 8 号愉富大厦 A 座 12 楼 1 室

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路 9-19 号

收购人二

姓名:郑倩龄

住所:香港跑马地乐活道 18 号乐陶苑 B 座 10 楼 4 室

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路 9-19 号

股份变动性质:继承

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期:2015 年 10 月 15 日

1

收购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

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收购人在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收购人没有通过任

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好利来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收购原因为家族内部继承。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一黄舒婷

间接持有好利来限售股 1,75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26.2448%,在本次收购

完成后,间接持有好利来限售股 2,852.5 万股,持股比例增至 42.7789%;收购

人二郑倩龄间接持有好利来限售股 945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4.1722%,在

本 次 收 购 完 成 后 , 间 接 持 有 好 利 来 限 售 股 2,047.5 万 股 , 持 股 比 例 增 至

30.7064%。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收购人免于向

中国证监会提出要约收购的豁免申请。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外,没有委托

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2

目 录

第一章 释 义…………………………………………………………….……………….……………….……04

第二章 收购人介绍…………………………………………….…………………………….…………….. 05

第三章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08

第四章 收购方式………………………………………………………………………………….…………09

第五章 资金来源………………………………………………………………………………………………11

第六章 后续计划………………………………………………………………………………………………12

第七章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13

第八章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14

第九章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5

第十章 其他重大事项………………………………………………………………………………………16

第十一章 备查文件…………………………………………………………………………………………17

附表…………………………………………………………………………..…………………………………………19

3

第一章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收购人 指 黄舒婷、郑倩龄

上市公司、好利来、好利

指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来科技、公司

好利来控股 指 好利来控股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

旭昇亚洲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持股 5%以上

旭昇投资 指

股东)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4

第二章 收购人介绍

一、 收购人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一

姓名:黄舒婷

性别:女

国籍:中国香港

香港居民身份证件号:K3680**(*)

住所:香港渣甸山春晖道 8 号愉富大厦 A 座 12 楼 1 室

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路 9-19 号

联系电话:86-592-5772288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中国香港

最近五年任职情况及产权关系

任职单位 任职时间 担任职务 产权关系

好利来控股有限公司 2009.9-至今 董事 持股 35%

南京好利来电力设备有

2007.4-2011.12 董事 未持股

限公司

亚帝森能源科技(深圳)

2010.1-至今 副董事长 未持股

有限公司

旭昇亚洲投资有限公司 2011.11-至今 董事会主席 持股 100%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 2010.7-2015.2 董事 通过旭昇投资间接

股份有限公司 2015.2.9-至今 董事长 持股 26.2448%

(二)收购人二

姓名:郑倩龄

性别:女

国籍:中国香港

香港居民身份证件号:K3680**(*)

住所:香港跑马地乐活道 18 号乐陶苑 B 座 10 楼 4 室

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路 9-19 号

联系电话:86-592-5772288

5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中国香港

任职单位 任职时间 担任职务 产权关系

1989.4-2015.2 董事

好利来控股有限公司 持股 65%

2015.2-至今 董事会主席

1997.3-2015.2 董事

亚帝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持股 20%

2015.2-至今 董事会主席

1997.4-2015.2 董事

好利电池实业有限公司 持股 100%

2015.2-至今 董事会主席

ATC-好利来有限公司 1996.8-2011.11 董事 未持股

亚帝森能源科技(深圳) 亚帝森能源科技有

2010.1-至今 董事

有限公司 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亚帝森能源科技(深

厦门晋汇企业管理咨询 执行董事兼

2010.10-2015.2 圳)有限公司全资子

有限公司 总经理

公司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 2015.2.9-2015.3.2 总经理 通过好利来控股间

股份有限公司 2015.3.2-至今 董事、总经理 接持股 14.1722%

二、收购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一)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一黄舒婷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主营业务 持股比例

旭昇亚洲投资有限

100 万港元 投资 100%

公司

好利来控股有限

100 万港元 股权投资和物业投资 35%

公司

(二)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二郑倩龄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主营业务 持股比例

好利来控股有限

100 万港元 股权投资和物业投资 65%

公司

好利电池实业有限

50 万港元 目前无实际业务 100%

公司

亚帝森能源科技有限 股权投资、电池及电池

50 万港元 20%

公司 充电器的销售

亚帝森能源科技(深 电池及电池充电器的研 亚帝森能源科技有限

802 万元

圳)有限公司 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全资子公司

厦门晋汇企业管理咨 亚帝森能源科技(深

80 万元 股权投资

询有限公司 圳)有限公司全资子

6

公司

南京东利来光学仪器 好利来控股持有其

77 万美元 目前无实际业务

有限公司 30%股权

好利来控股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 3,150 万股,占总股本比例 47.2406%,

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旭昇投资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 1,750 万股,占总股本比

例 26.2448%。

三、收购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

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黄舒婷女士及郑倩龄女士不存在持有境内、

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四、收购人一致行动关系

收购人一黄舒婷女士系收购人二郑倩龄女士的女儿,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的规定,属于一致行动人。本次收购前其一致行动关系如下图:

五、 收购人最近五年内受处罚的情况

最近五年内,收购人未受到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

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7

第三章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收购目的

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之一黄汉侨先生于 2015 年 2 月 4 日

逝世,逝世前其直接持有公司控股股东好利来控股有限公司 70%股份,间接持

有好利来限售股 2,205 万股,占好利来当前总股本的比例 33.0684%。根据香港

特别行政区法例《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香港翰宇国际律师事

务所出具的《公证书》、香港高等法院出具的《行政公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税务局于 2015 年 10 月 13 日出具了《好利来控股有限公司转让文书》,黄汉侨

先生生前持有的好利来控股 70%股份全部由收购人一黄舒婷女士及收购人二郑

倩龄女士继承,黄舒婷继承其中 35%股权,郑倩龄继承其中 35%股权。黄舒婷

女士为黄汉侨女儿,郑倩龄女士为黄汉侨配偶,本次收购及权益变动的目的是因

继承关系导致的家族内部持股调整。

二、收购人持股计划及履约承诺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黄舒婷、郑倩龄亦会严格遵守原实际控制人黄汉侨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所作出之关于处置公司股份之承诺。

8

第四章 收购方式

一、收购原因

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之一黄汉侨先生于 2015 年 2 月 4 日

逝世,收购人一黄舒婷女士为被继承人黄汉侨先生之女儿,收购人二郑倩龄女士

为被继承人黄汉侨先生之配偶,黄汉侨先生的父母亲均先于其死亡;黄汉侨先生

生前未立有遗嘱,对其财产未作夫妻财产约定,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故黄汉侨先生生前持有的好利来控股 70%股份按香港《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

例》等相关规定,由收购人黄舒婷女士及郑倩龄女士继承。根据香港翰宇国际律

师事务所出具的《公证书》、香港高等法院出具的《行政公函》,香港特别行政区

政府税务局于 2015 年 10 月 13 日出具了《好利来控股有限公司转让文书》,黄

舒婷继承了其中 35%股权,郑倩龄继承了其中 35%股权。

二、 收购人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一)继承好利来控股有限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继承黄汉侨先生持有的好利来控股股份前,收购人持有好利来控股股份

基本情况如下:

收购人 出资额(万港元) 持股比例(%)

黄舒婷 0 0

郑倩龄 30.00 30.00

合计 30.00 30.00

本次继承后,收购人持有好利来控股股份基本情况如下:

收购人 出资额(万港元) 持股比例(%)

黄舒婷 35.00 35.00

郑倩龄 65.00 65.00

合计 100.00 100.00

(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收购权益变动前,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基本情况如下:

收购人 股份性质 间接持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黄舒婷 限售股 1,750.00 26.2448

9

收购人 股份性质 间接持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郑倩龄 限售股 945.00 14.1722

合计 2,695.00 40.4170

本次收购权益变动后,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基本情况如下:

收购人 股份性质 间接持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黄舒婷 限售股 2,852.5 42.7789

郑倩龄 限售股 2,047.50 30.7064

合计 4,900.00 73.4853

完成本次收购权益变动后,收购人持股情况如下图:

三、 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收购人持有好利来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况。

10

第五章 资金来源

收购人本次权益变动为继承性质,主要为原实际控制人黄汉侨家族(黄汉侨、

郑倩龄、黄舒婷)内部的股权继承,本身并未增持好利来股票,因此不涉及资金

的支付行为。

11

第六章 后续计划

因为收购人此次权益变动为公司前实际控制人黄汉侨家族的内部股权继承,

且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不变,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的权益不变,公司实际控制

人仍为原黄汉侨家族成员。因黄汉侨先生逝世,公司实际控制人变为黄舒婷、郑

倩龄。黄舒婷现任公司董事长,郑倩龄现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此次因继承导致

的权益变动不会对上市公司造成影响,收购人没有制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第二章之第六节所列

的相关计划,未改变好利来主营业务,未对其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未对其资

产进行重组,未对其现任董事会及高管人员组成进行调整,未改变其分红政策等。

12

第七章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收购人此次权益变动为公司前实际控制人黄汉侨家族的内部股权继承,且权

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不变,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的权益不变。公司原实际控制

人为黄汉侨家族(黄汉侨、郑倩龄、黄舒婷),因黄汉侨先生逝世,公司实际控

制人变更为黄舒婷和郑倩龄。本次收购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

形。

本次收购后,收购人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仍然与上市公司之间保持人员独

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好利来具有独立的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

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

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及重大关联交易。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期间,收购人黄舒婷、郑倩龄作为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为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已作出承诺:“1、好利来科技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在本人作为好利来科技实际控制

人期间,本人将不从事任何与好利来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

构成直接或间接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因本人违反本承诺而导致好利来科技

遭受损失,本人将向好利来科技全额赔偿。2、本人同时保证不利用实际控制人

地位损害好利来科技及其他股东的正当权益。3、本人将督促本人的配偶、父母、

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本人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

母,以及本人投资的企业,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收购人

已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13

第八章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与上市公司的重大交易情况如下: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收购人不存在与好利来及其子公司在资产交易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

者高于好利来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重大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收购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

人民币 5 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收购人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收购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因继承导致的权益变动外,收购人不存在未

披露的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14

第九章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收购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之前的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好利来股票的情况。

15

第十章 其他重大事项

一、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

避免对收购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

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收购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

情形。

三、收购人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四、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6

第十一章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收购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收购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香港翰宇国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证书》

4、香港高等法院出具的《行政公函》

5、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出具的好利来控股有限公司《转让文书》

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住所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好利来控

股有限公司香港住所,以备查阅。

17

[此页无正文,为收购人出具的《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

告书》之签字页)

收购人:

黄舒婷

郑倩龄

年 月 日

18

附表

收购报告书

基本情况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福建省厦门市

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好利来 股票代码 002729

收购人名称 黄舒婷、郑倩龄 收购人注册地 中国香港

增加 ■

拥有权益的股份 有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

数量变化 无 □

收购人是否为上

是 ■ 收购人是否为上市 是 ■

市公司第一大股

否 □ 公司实际控制人 否 □

收购人是否对境 是 □ 是 □

收购人是否拥有境

内、境外其他上 否 ■ 否 ■

内、外两个以上上市

市 公 司 持 股 5%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 回答“是”,请注

公司的控制权

以上 家数 明公司家数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收购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收购人披露前拥

股票种类: 限售股

有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数量: 2695 万股(合计)

量及占上市公司

持股比例: 40.42%(合计)

已发行股份比例

股票种类: 限售股

本次收购股份的

变动数量: 2205 万股(合计)

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比例: 33.07%(合计)

与上市公司之间

是否存在持续关 是 □ 否 ■

联交易

19

与上市公司之间

是否存在同业竞

是 □ 否 ■

争或潜在同业竞

收购人是否拟于

未来 12 个月内继 是 □ 否 ■

续增持

收购人前 6 个月

是否在二级市场

是 □ 否 ■

买卖该上市公司

股票

是否存在《收购

办法》第六条规 是 □ 否 ■

定的情形

是否已提供《收

购办法》第五十 是 ■ 否 □

条要求的文件

是 □ 否 ■

是否已充分披露

备注:此次收购为控股股东内部股份继承,不渉及资金支付、资

资金来源;

金来源问题 。

是否披露后续计

是 ■ 否 □

是否聘请财务顾

是 □ 否 ■

本次收购是否需

取得批准及批准 是 □ 否 ■

进展情况

收购人是否声明

放弃行使相关股 是 □ 否 ■

份的表决权

20

[此页无正文,为收购人出具的《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

告书》附表之签字页)

收购人:

黄舒婷

郑倩龄

年 月 日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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