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进行了
事前认真审议,同意将:
一、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阳
光新业”)拟放弃成都紫瑞新丽商贸有限公司 45%的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二、 本公司拟放弃北京道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48.547%的股权的优先购
买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 本公司拟放弃北京瑞阳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49%的股权的优先购
买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以上三项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十五次董事会临时会议审
议,并按照公平、诚信、自愿的原则进行交易。
独立董事:徐祥圣 黄翼忠 李鸣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