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之独立董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和充分事前沟通的基础上,对参股子公司上海景
泽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泽生物”)获得上海康景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投资的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此事项已提交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16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我们对会议审议事项
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贷款利率公允,转换股权条件合理;交易完成后,可以补充景泽生
物流动资金,促进景泽生物业务的发展。因此该项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经营发展的
需要,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对参股子公司景
泽生物获得上海康景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的事项发表同意的
独立意见。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之独立董事意见书》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赵 强 丁 健 杜守颖 沈 义
2015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