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峰超纤: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0-15 14: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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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80 证券简称:华峰超纤 公告编号:2015-053

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1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国证

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2255 号):“我会依法对你公司推荐的

《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查,现需要

你公司就有关问题(附后)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请在 30 日内向我会行政许可受理

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期

限内及时组织有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有关信息,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0月15日

附件:

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我会依法对你公司推荐的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

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形成如下反馈意见。依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规定, 请你公司对下列问题逐项落

实并督促申请人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反馈意见回复,公告后 2 个工作日内将回复

报送我会。请在 30 天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及电子文档。不能按期回复的,请提前 5

个工作日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并说明理由及具体回复时限。未在上述期限

内回复意见, 且未按期提交延期回复申请的,或按期提交延期回复申请,但未说明

理由或者理由不充分的,我会将依法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 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

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重点问题

l.申请人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 15 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年产 7500

万米产业用非织造布超纤材料项目中的一期 3750 万米产业用非织造布超纤材料项

目”,请申请人说明前述项目的具体投资内容,项目所需要的技术、人才、设备等与

申请人现有各项资源之间的关系以及项目产品与申请人现有产品之间的关系,在此

基础上说明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并充分披露项目实施相关的风险以及项目

投产后的各项经营风险。

2.请申请人对照公司章程就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说明其利润分配与公司章程

相关规定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核查并说明申请人各期利润分配情况是否符合《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3.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结合首发招股书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超募资金投资

项目或收购项目,其预计效益需摘自首次披露的相关信息公告、项目可行性报告等),

说明申请人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第(一)项有关“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

一致” 的规定。

同时,如果首发募集资金使用进度迟延,请说明是否已经及时披露迟延的程度、

原因,申请人是否及时履行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补

救;如果首发募集资金未达到首发招股书披露的预计效益,请量化分析并披露未达

到预计效益的原因,并结合公司上市前后的盈利能力情况,分析说明募集资金对申

请人净利润的影响 。

4.根据申请材料,2014 年 4 月 15 日,华峰集团、尤小平、尤金焕、尤小华、

陈林真、尤小玲、尤小燕作为出质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作为质

权代理人, 签署《股权质押协议》,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共计 6,835 万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43.26%,质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质押担保的主债权为华峰

集团有限公司拟发行本金总额不超过 10 亿元 (含 10 亿元),债券期限不超过 7 年

(含 7 年)的公司债券,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期债券的本金、利息、违约金、赔

偿金以及债券持有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担保期限为华峰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

公司债券的有效存续期间。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上述股权质押的最新进展情况,并说明上述股权

办理质押手续后公司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风险及相应防范措施。

5.根据申请材料,本次募投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尚在办理过程中,请申请人说

明是否已经取得,请保荐机构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6.请申请人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

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要求,补充披露对同业竞争的解决方

案或避免同业竞争承诺。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解决方案是否明确可行、

承诺是否有效执行发表核查意见。

二、一般问题

1.请申请人公开披露本次发行当年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与上年

同期相比,可能发生的变化趋势和相关情况,如上述财务指标可能出现下降的,应

对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情况进行风险提示,或在招股说明书中就该情况作重

大事项提示。

2.请申请人说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是否符合《公务员法》、中共

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就其对

本次发行的影响发表意见。

3.请申请人公开披露上市以来被证券监督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督措施的

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同时请保荐机构就相应事项及整改措施进行核查,并就

整改效果发表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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