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龙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0-16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广东

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

备可行性。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东莞市

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下称“新世纪公司”)、北京郁金香财富资

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下称“郁金香资本”)、利得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嘉兴聚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汇利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东莞市雁裕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丰煜投资有限公

司、深圳加值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计 8 名特定投资者。其中,东

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拟以现金 20 亿元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郁金香资本拟以现金 15 亿元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新世纪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郁金香资本在认购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份后可能将成为本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因此公司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主

要用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剩余资金将用

于偿还公司借款。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公众

股东权益。

四、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

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关联交易决议表决程序合法,依据充

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

方新世纪公司应回避相关议案的表决。

五、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壮大中山证券的资

本金,提高中山证券的抗风险能力,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

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新世纪公司和郁金香资本参

与认购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表明其对公司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有利

于稳定公司的控股权,有利于保障公司未来的稳健持续发展。

独立董事:谢 军

独立董事:张敬义

独立董事:姚作为

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锦龙股份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