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对调整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的核查意见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
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关
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 3 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
见如下:
1、鉴于公司激励对象中 2 名员工从公司离职,合计减少本
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50 万股;23 名员工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
购公司限制性股票,合计减少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785 万股。因此
公司需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
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8,265 万股,本次授予的对象共计
271 名。
2、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召开的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4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的提案》,同意公司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7,271,342,722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7 元(含税)。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7 日完成了 2014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同意董事会根据《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
格由 4.73 元调整为 4.66 元。
3、调整后的公司所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以下要求:
一、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二、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
起重大误解之处。
三、激励对象均在公司或公司下属控股及全资公司任职,已
与公司或公司下属控股及全资公司签署劳动合同、领取薪酬,并
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影响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中层管理人员及下属控股及全资公司高管、核心营销、技术和
管理骨干。
四、列入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满足以下
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3)、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4)、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公司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没有作为
激励对象;
(6)、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
(7)、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 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