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城A: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0-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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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 A 公告编号:2015-60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2015 年 10

月 15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5 年 10 月 19 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计划简述

根据公司 2015 年 9 月 28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提案》,以及 2015

年 10 月 15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的《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

格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

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1、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其来源为公司

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华侨城 A 普通股股票。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干部及

核心管理、技术骨干,共计 271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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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总量为 8,265 万股限制性股票,

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1.15%。

4、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4.66 元/股。

5、本计划在授予日的 24 个月后分四次解锁,解锁期为 48

个月。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

第一次解锁 25%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

第二次解锁 25%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权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

第三次解锁 25%

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权日起6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

第四次解锁 25%

7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6、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需满足如下要求:

(1)在每一个解锁年度的前一财务年度,本公司的考核指标

不低于下表所述的目标值:

考核指标 第一批解锁 第二批解锁 第三批解锁 第四批解锁

归属于上市公司 解锁年度的前一 解锁年度的前一 解锁年度的前一 解锁年度的前一个完

股东的扣除非经 个完整财务年度 个完整财务年度 个完整财务年度 整财务年度(即 2019

常性损益的加权 (即 2016 年)不 (即 2017 年)不 (即 2018 年)不 年)不低于 12.5%

平均净资产收益 低于 12.5% 低于 12.5% 低于 12.5%

解锁年度的前一 解锁年度的前一 解锁年度的前一 解锁年度的前一个完

个完整财务年度 个完整财务年度 个完整财务年度 整财务年度(即 2019

销售净利率

(即 2016 年)不 (即 2017 年)不 (即 2018 年)不 年)不低于 16%

低于 16% 低于 16% 低于 16%

归属于上市公司 解锁年度的前一 解锁年度的前一 解锁年度的前一 解锁年度的前一个完

股东的扣除非经 个完整财务年度 个完整财务年度 个完整财务年度 整财务年度(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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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性损益的净利 (即以 2013 年 (即以 2014 年为 (即以 2015 年 2016 年为基数计算

润三年复合增长 度为基数计算 基数计算 2017 年 为基数计算 2019 年度)不低于

率 2016 年度)不低 度)不低于 10% 2018 年度)不低 10%

于 10% 于 10%

注:如果公司当年实施因发生公开/非公开发行或并购重组

等产生影响净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值、净利润值不计

入该年度及下一年度公司上述考核指标中涉及的净资产、净利润

计算。

(2)同时,上述考核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指标

的 75 分位值。

激励对象申请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除需

满足上述公司业绩考核条件以外,还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

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

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

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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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7、公司用于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0%。任一单一激励对象所获授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1%。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5 年 3 月 18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

议案》,独立董事对该激励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

2、2015 年 9 月 10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董

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调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15 年 9 月 24 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

发《关于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批

复》(国资分配[2015]939 号),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获

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

4、2015 年 9 月 28 日,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提案》、《关于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办法的提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提案》,公司第

六届监事会也发表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

意见。

5、2015 年 10 月 15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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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

二、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是否满足的情况说明

本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规定如下:

(一)公司层面授予条件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

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达到以下业绩条件:

(1)本公司授予时前一个财务年度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4%,销

售净利率不低于 1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8%;

(2)同时,上述考核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指标

的 50 分位值。

(二)激励对象层面授予条件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

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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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经董事会认真核查,公司层面和激励对象层面均满足上述要

求,本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

的说明

由于激励对象中范曙春、李姝等 2 名员工从公司离职,合计

减少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50 万股;郑煜、邓乐天、杨国彬、

李坚、刘冠华、郭予斌、李珂晖、臧亚林、言丹、林育德、刘正

武、夏宏、赵兰英、谢滔、李淑萍、冯文红、袁静平、唐红春、

林开桦、陈洁、强志皓、郑庆山和田军等 23 名员工因个人原因

自愿放弃认购公司限制性股票,合计减少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785

万股。因此公司需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

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8,265 万股,本次授予

的对象共计 271 名。

同时,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召开的 2014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4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

增 股 本 的 提 案 》, 同 意 公 司 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总 股 本

7,271,342,722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7 元(含税)。

根据公司 2014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

日为 2015 年 7 月 6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15 年 7 月 7 日。公司

2014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

调整为 4.66 元/股,具体计算过程如下: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

整前的授予价格-每股现金红利(含税)=4.73 元/股-0.0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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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4.66 元/股。

除上述情况,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以披露的激励计划

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15 年 10 月 19 日,该授予日是交易日,且

不属于以下期间:

1、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

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

交易日。

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主

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 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4.66 元/股。

(三)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对象及数量: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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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目前总股本的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总数的比例(%) 比例(%)

(万股)

张立勇 副总裁 45 0.54% 0.006%

姚 军 副总裁 45 0.54% 0.006%

倪 征 副总裁 45 0.54% 0.006%

陈跃华 副总裁 45 0.54% 0.006%

曾 辉 董秘 45 0.54% 0.006%

中层管理干部(194 人) 6,570 79.49% 0.90%

核心管理、技术骨干(72 人) 1,470 17.79% 0.20%

合计(271 人) 8,265 100% 1.15%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标志着激励计划的正式实施,将进一步建

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

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

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对公司经营能

力有正面影响。

按照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

列支。公司本次的授予,将根据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

算成本,参考近期股价,预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

激作用情况下,对本年度的损益影响约为 1000 万元。

六、参与激励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

票情况的说明

经董事会核查,本次激励对象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

日前 6 个月内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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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

金安排

本次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

八、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的筹集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

资金。

(二)激励对象均为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

的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

(三)授予限制性股票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九、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情况

经核查,列入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满

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三)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五)公司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没有作为

激励对象;

(六)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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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

(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 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十、独立董事意见

(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独董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

《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其他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禁

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期、

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

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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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

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

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

终提高公司业绩;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独董意见

1、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调整内容和程序符

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限制性股票的解锁

条件和授予额度的调整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2、公司积极推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可以健全公司

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

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

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对激励计划(草案)的调整。

十一、法律意见

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一)公司董事会调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及

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调整

程序和内容符合《股权激励办法》、 备忘录 1 号》、 备忘录 2 号》、

《备忘录 3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

和授权,公司及及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股权激励办法》、《备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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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 1 号》、《备忘录 2 号》、《备忘录 3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主体资格和授予条

件,授予日、授予程序符合的确定符合《股权激励办法》、《备忘

录 1 号》、《备忘录 2 号》、《备忘录 3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尚需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有关登记

结算事宜。

十二、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三)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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