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于 2015 年 10 月 15 日召
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本次会议拟审议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
案等相关议案。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
制度》等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涉及的
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资料,陈志斌先生因资本市场变化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涉
及的关联交易之影响无法合理判断,未发表事前认可意见,李东先生和贾叙东先
生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调整的内容包括发行对象和
认购方式、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发行数量、募集资金规模等,本次调整是基于
近期国内证券市场的变化情况,经公司慎重考虑后确定的。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方案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我们同意将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调整事项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七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后,发行对象为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
计划”)、北京金证汇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兴全睿众定增 9 号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其中,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员工持股计划的部分出资人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上述关系构成关联关系,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构成关联交易。我们认为,
上述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定价原则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
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调整后的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相
关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 东 贾叙东 陈志斌
2015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