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宝丽: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来源:深交所 2015-10-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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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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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红宝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设立红宝丽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

顾问。

2015年6月16日,红宝丽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红

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

式)》(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2015年6月17日,本所律师出具了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2015年7月3日,公司召开2015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2015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红宝

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

方式)》(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

现本所律师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核查验证,

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涉及的主要修改内容

因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数量调整以及原持有人中有人离职,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修订稿)》主要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中持有人人数、持有份

额、认购资金总额等进行了适当调整,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序 对应非 对应非

姓名 职务 持有份 占持股 持有份 占持股

出 资 额 公发股 出 资 额 公发股

号 额(万 计划的 额(万 计划的

(万元) 份数量 (万元) 份数量

份) 比例(%) 份) 比例(%)

(万股) (万股)

1 芮敬功 董事长 30 245.1 2.84 30 30 171.3 2.85 30

2 董事、

芮益民 160 1307.2 15.17 160 160 913.6 15.19 160

总经理

3 董事、副

陶梅娟 20 163.4 1.90 20 20 114.2 1.90 20

总经理

4 副总

韦华 20 163.4 1.90 20 20 114.2 1.90 20

经理

5 副总

张益军 30 245.1 2.84 30 30 171.3 2.85 30

经理

6 副总

芮益华 30 245.1 2.84 30 30 171.3 2.85 30

经理

7 副总经

陈三定 理、总会 20 163.4 1.90 20 20 114.2 1.90 20

计师

8 董事、总

姚志洪 20 163.4 1.90 20 20 114.2 1.90 20

工程师

9 董事、

王玉生 20 163.4 1.90 20 20 114.2 1.90 20

董秘

10 监事会

魏水明 15 122.55 1.42 15 15 85.65 1.42 15

主席

11 赵赟 监事 10 81.7 0.95 10 10 57.1 0.95 10

12 夏友满 监事 10 81.7 0.95 10 10 57.1 0.95 10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385 3145.45 36.48 385 385 2198.35 36.54 385

员(12人)合计

其他核心员工合计 670.5 5477.985 63.52 670.5 668.5 3817.135 63.46 668.5

总计 1055.5 8623.435 100.00 1,055.5 1053.5 6015.485 100.00 1053.5

此外,《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根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修订稿)》,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中涉及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

员工持股计划每单位份额对应的认购价格、员工持股计划认购数量及对应的出资

金额做了相应调整。

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涉及的程序

就本次修订《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召开了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次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修订稿)》,并于2015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经非关

联董事审议通过了《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

稿)(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及其摘要的议案》。独立董事陈志斌对该议案

表示弃权,其他独立董事李东、贾叙东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修订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认为修订后的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有利于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

公司监事会于2015年10月15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与会监事一

致同意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进行修订,认为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

订稿)》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监

事会还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之持有人名单(修订稿)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修订后的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

有人均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规定的持有人范围,

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拟于2015年10月1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董事会

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决议。

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还将提交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履行的相

关程序以及《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国强 李文君

经办律师:

侍文文

2015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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