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茂集团: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出具不减持公司股份承诺函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0-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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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27 证券简称:天茂集团 公告编号:2015-053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出具不减持公司股份承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5 年 9 月收到本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刘益谦先生和王薇女士分别出具的关于其在本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函,承诺的主要内容分别如下:

一、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企业)作为天茂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特承诺

如下:

1、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即2015年1月16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

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本企业控制的除天茂集团外的其他企业未以任何直接和间接方式

持有发行人股份。

2、自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未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自本承

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企业亦将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3、如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的内容,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的全部收益均归发行人所

有。

二、刘益谦(以下简称“本人”)作为天茂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特承诺如下:

1、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即2015年1月16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

人及本人女儿刘妍超通过新理益集团持有发行人股份,除此之外,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本人控制的除新理益集团外的其他企业未以任何直接和间接

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

2、自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新理益集团未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1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新理益集团不减持所持发

行人股份。本人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或其他方式所取得的发行人股份亦不减持。

4、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函的内容,本人及新理益集团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的全部收益均归

发行人所有。

三、王薇(以下简称“本人”)作为天茂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特承诺如下:

1、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即2015年1月16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

人未以任何直接和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

或其他方式所取得的发行人股份不减持。

3、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函的内容,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的全部收益均归发行人所有。

截至公告日,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为 327,970,487 股,比例为

24.23%,刘益谦先生不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王薇女士不持有本公司股票。

特此公告。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0 月 15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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