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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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之委托,指派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进
行了必要的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现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
序、结果等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总裁齐东主持,于 2015 年 10
月 15 日(星期四)上午 10 点在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 69 号南京新城商务酒店
会议室召开。
公司已于 2015 年 9 月 3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公告
了《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和公告中明确了股权登
记日公司所有股东均有权参加会议,通知内容包括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以及
参加会议须出示、提交的文件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均与会议通
知一致。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35 人,代表公司 39,369,61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0.9972%,上述人士提交了证明其股东身份的合法文件。根
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之记载,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 29 名,代表股份数为 1,670,7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7398%。
此外,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
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也出席会议,并对会议进行见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
司股东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参与。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三项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根据对现场会议投票结果所作的清点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一)以 39,369,615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暨使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二)以 39,369,615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三)以 39,369,615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资金和利息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股份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本次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和股东没有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提案。
六、其他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加盖印章及经办律师签署后生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
【此页无正文,系《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国强 冯 辕
朱 东
2015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