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鸣纸业: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10-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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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晨鸣纸业”)的委托,根据与公司签订的法律顾问

聘用协议,指派律师查阅了有关文件,出席了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15 日在山东

省寿光市农圣东街 2199 号公司研发中心会议室召开的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6 号—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第二次修订)》(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2014 年 9 月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

引(2014 年 9 月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14]318 号,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晨鸣纸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3. 晨鸣纸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上于 2015 年 8 月 28 日刊登

的《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于 2015 年 10 月 1 日刊登的《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再次通知》;于 2015 年 10 月 10 日刊登的《山东晨鸣纸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以及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于 2015 年 8 月 27 日刊登的《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于 2015 年 10 月 9 日刊登的《山

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晨鸣纸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等。

公司已向金杜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公司

已向金杜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

漏之处。

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之外,未经金杜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金杜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

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晨鸣纸业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晨鸣纸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及巨潮资讯网上于 2015 年 8 月 28 日刊登的《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15 年 10 月 1 日刊登的《山

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再次通

知》;于 2015 年 10 月 10 日刊登的《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于 2015

年 8 月 27 日刊登的《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通告》;于 2015 年 10 月 9 日刊登的《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次提示性公告》,以及晨鸣纸业《公司章程》的规定,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A 股、B 股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在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股东名册登记的公司 H 股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

2

大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个人身份证明及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共 77 名,所代表的晨鸣纸业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80,253,970 股,占晨鸣

纸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14 名,

所代表的晨鸣纸业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762,436 股,占晨鸣纸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9%。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1 名,合计所代表的晨鸣纸

业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84,016,406 股,占晨鸣纸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3%。

其中:

境内上市内资股(A 股)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2 名,代表 A 股股份数 308,546,994

股,占公司 A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2%;

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68 名,代表 B 股股份数 40,534,097

股,占公司 B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1%;

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1 名,代表 H 股股份数 34,935,315

股,占公司 H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金杜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晨鸣纸业董事会。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通过了《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议案》,本次股东大

会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381,494,9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434%;反对 2,521,4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3

份总数的 0.656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下接签字盖章页)

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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