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管理办法
二○一五年十月
(经六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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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各项内
控和管理制度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与现行有效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
定义的关联方具有相同的含义。本办法所称控股股东,与现行有效之《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定义的关联方具有相同的定义。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直接持有公 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二)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方
式的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
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
支出及其他代垫款项金等。
第二章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真
实交易为基础,禁止以经营性资金占用掩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时,除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外,还需依照《公司章程》、《关
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且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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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在执行资金管理与使用制度中,涉及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的,应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由董事会秘书复核
同意并报经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核批准后才能予以支付。公司应加强规范关联
担保行为,严格控制风险。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第八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应
对公司存在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就此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九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使用公司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同意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十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 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 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有关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审核、
审批及直接处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
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所造成损失较为严重的,公司还应
经相应程序罢免其职务;依法应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公司应当及时追究其民事责
任或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汇报、举报。
第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代偿债务、贷垫款项、担保等方式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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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如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的,应立即对控股股
东持有的公司股权申请司法冻结;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能以现金清偿所侵
占的资产,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变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股权
以偿还被侵占的资产。
(一) 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当天,
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称、
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
务负责人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
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涉及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拟处分决定等。
(二) 董事长根据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敦促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
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
结等相关事宜;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在审议
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送限期清偿通知,
执行对相关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
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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