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二○一五年十月
(经六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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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为落实《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文件规定,规范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票行为,结合《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所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
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
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
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
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的除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
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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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
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
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
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由于公司派发股票股
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导致的股份变动除外),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
及时填写《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附件1)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董事会秘书
负责在接到上述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在交
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
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上述“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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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
买入的。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情
况: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本公司股票,视作本人所为,
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所持本公
司股份的数据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董事
会秘书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
第十三条 因违反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相关规定,导致违规买卖
本公司股票,由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公司
不承担相关责任。违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第十四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规则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抵触之处,以现行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本公司股票,视同本人所为,依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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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
姓 名
职 务
A 股股东帐户
买卖日期
原持股数量
本次变动数量
本次变动后股份数量
持股变动原因
备注:
申报人签名: 申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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