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业资本: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1201695617

来源:上交所 2015-10-15 09: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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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一五年十月

(经六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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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参股子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出现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

各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

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内部信息报

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

信息的义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及参股子公司负责人可以指定熟

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证券事务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

秘书认可。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

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

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各自制定相应的内部重大信息上报制度,以确保公

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能及时了解有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

系而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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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

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予以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4、股东大会决议;

5、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6、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的会议通知、议案和决议;

7、应报告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

资行为;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2%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以上,且绝对

额超过 2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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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2%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以上,且绝对额超过 20 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

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8、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销售产品、商品;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5)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起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6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6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1%以上的关联交易。

9、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1、公司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12、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13、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14、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15、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披露:

(1)遭受重大损失;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重大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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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

帐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16、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17、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18、公司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19、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20、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债券发

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21、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

变动;

22、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

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23、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 500 万元以上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

影响;

24、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5、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6、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

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7、公司每月财务报表;

28、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

该控股股东应在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之前,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该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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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该控股股东应在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裁定信息

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等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

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四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章所述

重大信息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

并同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原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公司有关人员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

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

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

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的

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

第十六条 发生上述应上报信息而未能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信息报告第一责任

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该部门或单位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承担相应的

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

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

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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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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