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一五年十月
(经六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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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特别
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公司法》 、《 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
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
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本制度所称“披露”是
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6、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
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公司证券部
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信息披露文件,与新
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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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成立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在内的信息披露
工作小组,旨在提高规范治理意识,提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
合规经营的意识,使信息披露工作质量得到强有力的保证。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 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以自愿性信息披露为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
业秘密的基础上,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第一时间报送上
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
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
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
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行使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
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
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
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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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
下条件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
过二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
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其他情形,按《 股票上市规则》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或本制度的
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
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等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将有关
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
指定报纸和网站。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供社
会公众查阅。
第十六条 公司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的,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要求作出说明并补充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开展
信息沟通,通过指定专人接听投资者接待电话、建立投资者接待日、举办投资者
交流会等方式确保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开展,沟通时应遵循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
息披露原则,不应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新股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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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申请经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
当向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出相应的补充
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
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
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配
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编制,并在指
定报纸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完成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于每个会
计年度的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完成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
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按中
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
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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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
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
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定期报
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
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重大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
影响。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
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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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
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二条 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
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当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应披露:
(一)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达到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0 . 5 %以上时;
(二)与关联法人就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 12 个月内交
易金额累计达到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
上时;
(三)与关联自然人关联交易金额达到 30 万元以上;
(四)与关联自然人就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 12 个月内
交易金额累计达到 30 万元以上对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的认定,依据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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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当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
重大事项而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其他重大事项包括: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
上披露;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
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 / 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八)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绝对值 10 %
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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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八)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二十一)因前期己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需披露重大事项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事项形成决议时;
2 、有关各方就该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事项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 、该事项难以保密:
2 、该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
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
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告知公司董
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
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因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
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
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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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
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
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
时、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1 、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和责任及控股股东的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
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证
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
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的专人负责保
存。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
各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
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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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内容:
1、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
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
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
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
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
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
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3、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4、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
书及证券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
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5、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各单位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
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作为指
定联络人,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
秘书或证券部;
6、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
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职责的记录,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起均属於公司重要档案,保存期限为永
久。公司证券部设置专人负责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其职责为确保信息
披露档案文件保管的完整、完好和有序,并做好建档、借阅、归还的簿记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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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时,应及时、主动地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部门有义务保证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信息问询渠道的畅通,并
建立相应的管理、披露管理办法。
第五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
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报告人,负责重
大信息的报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信
息报告人负有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提供有关信息:
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
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
2、遇有需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必要时应
将相关信息以书面草案的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提供;
3、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当发生与公司有关的涉及信息
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应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战略投资部门、审计法律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应承担
信息披露事务的配合义务,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
能够及时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应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将重
大经营信息、关键经营数据等资料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提供,确保信息披露工
作准确反映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第五十条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应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要求,及
时、充分向公司报告经营情况,并抄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
1、预算报告、财务报告、专项报告、年度报告书、会议纪要等定期报告;
2、投资合作、融资、拆借、担保和抵押、固定资产管理、品牌风险、诉讼纠纷、
资产损失与风险等重大经营事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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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财务总监(财务经理)、公司委派人员的述职报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五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如下:
1、定期报告和有出席会议董事或监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及涉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需要公司披露的信息,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披露准备工
作,经董事长或董事会审核后披露。
2、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由董事会秘书签发。
第五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应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由董事会
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
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2、在相关信息未公开前,信息通报范围仅限于相关具体当事人、部门负责人及公
司相关管理层,上述人员负有严格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
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3、证券部作为公开披露的信息文稿的草拟主体,负责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并认真审
核,保证拟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
4、定期报告的审核主体为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临时报告的审核主体为董事会
秘书;
5、履行必要的公司管理层审批或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6、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7、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8、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9、证券部将信息披露文件及时在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备案;
10、证券部将信息披露文件及时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通
报,并在公司网站公布。
(一)公司临时报告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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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完法定审批程序后,在
监管机构规定的时限内披露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员审核批准;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或授权人员审核批准;
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
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员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
义发布;
4、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之情
形,该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该参股公司派出董事或总经理应
在第一时间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形成临时信息报告,经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人
员审核批准后,以公司名义及时予以发布。
(二)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1、董事会秘书、财务总部部长等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3、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4、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5、董事会秘书在监管机构规定的时限内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四条 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体开展宣传
推广等非信息披露范畴的公司信息发布活动(广告除外),应将新闻稿提前向董事
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备。
第五十六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应在第一时间将采访媒体、采访
内容及新闻发布方式等告知董事会秘书,就公司对外信息发布口径征求董事会秘
书意见,并在采访后及时将媒体报道内容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提供。
第七章 保密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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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凡属于预计将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或预计对公司股价
产生重大影响的,而尚未到达公告时点的信息均属於应保密的公开信息;在相关
信息未公开前,信息知晓人范围仅限于相关具体当事人、部门负责人、证券部工
作人员及公司相关管理层,上述人员负有严格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
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司的信
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
送和保管。
第五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
内幕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
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 股票上市规则》 、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十二条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或导致公司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采取监管措施、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时,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
的更正措施。公司将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经济赔偿要求,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公司应将有关处
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
市规则》 等规定及公司《 章程》 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 章程》 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
度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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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公司如对本制度作出修订,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依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报
备和上网程序。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公司监事会监督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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