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业资本: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1201695591

来源:上交所 2015-10-15 09: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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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一五年十月

(经六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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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推进上市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

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当公平

对待其所有投资者。

第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设置必

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和平台,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当公平对待其所有投资者。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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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

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

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

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

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

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

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

(一) 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 基金经理、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

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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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

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投资者关心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说明会;

(四) 一对一沟通;

(五) 电话咨询;

(六) 公司网站或其他互联网交流平台;

(七) 邮寄资料:

(八) 现场参观;

(九) 路演;

(十) 媒体采访或报道;

(十一) 广告;

(十二) 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

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应

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

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

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公司官方网站,公司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

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

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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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

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并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

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由熟悉公司情况的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

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

活动。

公司接受的投资者咨询和来访相关信息情况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

第十三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

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

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以便于股东参加。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

座谈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

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

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

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公司重大事项受到质疑的,除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外,还需以现场、网络或其他

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参会人中应有上市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其他责任人。

第十六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七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

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八条 鼓励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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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

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

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监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工

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

织、协调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责任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条 未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员工不得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

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

层。

(二) 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

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

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

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

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对公司情况有较全面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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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

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

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

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 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 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 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本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

第五章 附责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及修改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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