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业资本:独立董事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5-10-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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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二○一五年十月

(经六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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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北京华业资本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

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验;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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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 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一项中的“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

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第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

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

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

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四)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五)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

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当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

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

明。

(六)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前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

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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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

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七条 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

还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

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的 5%的关联交易。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以上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八条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

予以披露。

第九条 如果公司董事会设薪酬、审计、提名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

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十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

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

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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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

(一) 同意;

(二)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三)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四) 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十二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

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

别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需经董事

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

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

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十四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

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

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

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给以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

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

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指

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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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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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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