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89 证券简称:新澳股份 公告编号:2015-055
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再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14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再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就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20 日召开的三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近亲属陆伟清、沈剑
波作为本次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一
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21 日刊登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上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20 日召开的三届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近亲属陆伟清、沈剑波作
为本次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核实。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21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上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14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
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
人近亲属陆伟清、沈剑波作为本次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
于 2015 年9 月 15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25 日召开的三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的调整以及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确定、授予对象主体资格等事项,均符合相
关法规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具体内容详见
本公司2015 年9 月 26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25 日召开的三届十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2015 年9 月 26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上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14 日召开的三届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再次
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事项符合相关法规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
人数和授予数量进行再次调整。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上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14 日召开的三届十一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再次
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与本公告同日
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相关公告。
二、对两次调整事项的说明
1、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14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
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25 日召开的三届十四次
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原激励
对象梅开、陆卫国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计 25 万股。
2、由于原激励对象张智杰因个人原因自动离职,已不具备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对激励对象资格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取
消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7 万股,并根据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
权,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和数量进行再次调整。
经过上述两次调整后,目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
象由原 26 人调整为 23 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权益总数由原 261 万股调整为
229 万股。
再次调整后,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表所示:
占股权激励
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时公司
姓名 职务 计划总量的
数量(万股) 总股本的比例
比例
周效田 副董事长、总经理 30.00 11.71% 0.19%
沈娟芬 董事、财务总监 20.00 7.81% 0.12%
李新学 董事、董事会秘书 10.00 3.91% 0.06%
华新忠 董事 10.00 3.91% 0.06%
沈剑波 副总经理 20.00 7.81% 0.12%
刘培意 副总经理 18.00 7.03% 0.11%
核心技术、中层管理人员
121.00 47.27% 0.76%
(共计 17 人)
其中:陆伟清 10.00 3.91% 0.06%
预留限制性股票 27.00 10.55% 0.17%
合计 256.00 100.00% 1.60%
注: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浙江新澳
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调整版)》。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发表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再次调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同意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
人数和授予数量进行再次调整,此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五、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再次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后
认为: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
再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亦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
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
行政处罚的情形,该等人员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
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律师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调整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再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调整版)》;
5、《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