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
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转让全资子公司深圳深诚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关于公司认购“招商创融-天虹商场(一
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30%份额的议案》、《关于公司变更会
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为购买苏州相城天虹广场项目商品
房的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在参加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四十次会议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转让全资子公司深圳深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独立
意见
1、本次转让有利于优化公司的资产结构,推进公司业务转型,增强公司的
持续健康发展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转让将在公开的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经由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
评估机构评估,以经评估价为定价依据,最终转让价格以产权交易中心竞价确认,
定价方法公允、合理。
3、本次转让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转让深圳深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同意将
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认购“招商创融-天虹商场(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次级
资产支持证券 30%份额的独立意见
1、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资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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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 2 亿元的自有资金购买“招商创融-天虹商场(一期)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30%份额,有利于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及资金收益水平、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主营业务
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已制定《风险投资管理制度》,对公司相关部门权限的约束机制较好,
且公司财务内控制度较为完善,能有效规避投资风险,资金的规划和安全能够得
到保障。
3、该事项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认购“招商创融-天虹商场(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30%份额,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1、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2、经核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不会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
3、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利于增强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
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建议改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为购买苏州相城天虹广场项目商品房的按揭贷款
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的独立意见
1、本次按揭贷款担保事项属于商品房销售办理贷款机构按揭过程中的开发
商保证行为,是为配合公司下属子公司苏州市天虹置业有限公司的商品房销售目
的而必需的、过渡性的担保措施,符合行业惯例,且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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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按揭贷款担保事项有助于加快其所开发项目的产品销售和资金回笼
速度,符合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对公司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3、本次按揭贷款担保事项的审查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苏州市天虹置业有限公司为购买苏州相城天虹广场项目商品
房的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郭晋龙、涂成洲、欧伟明
二○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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