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拟在第三届董
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
我们认真审阅了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相关资料,并且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
效沟通,现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
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15 年度财务
审计工作的要求。
3、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客观、真实,没有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郭晋龙、涂成洲、欧伟明
二○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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