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
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百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董事的议案》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
案》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董事的议案》。
1、任职资格合法。张锦松先生和万明治先生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
2、本次提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提名张锦松先生和
万明治先生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1、任职资格合法。公司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任职资格。
2、程序合法。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程序合法。
3、同意聘任万明治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唐建新、 朱新蓉、
张天武、 曾国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