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一五年十月
(经六届十次监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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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监事会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北京华
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特制定监事会议事
规则。
第一章 监事会会议召集
第一条 公司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
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召集人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十日之前通知全体监事,临时监事会会议通知可以采用传
真或者电话方式通知。采用电话方式通知的,应当制作电话记录,通知人应当在
电话记录上签名。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召集,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责时,
应当指定一名监事代其召集会议;监事会召集人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
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负责召集会议。
会议书面通知应载明会议日期、地点、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用
传真、挂号邮寄或直接送达监事指定处所。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时,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
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五条 公司监事连续二次无故不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无行使职权能力,由监
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或职代会予以更换。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议题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
1、拟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的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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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公司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或报告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
3、对公司资产运作、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进展及财务会计报表所反映的财务运作等
状况进行分析研究;
4、就公司拟定的财产管理、财务管理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进行讨论研究,并提出
修改意见;
5、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总结及专项工作的安排等;
6、提议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
7、对董事、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的行为,提出纠正的意见;
8、审议其他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及就公司股东大会或者《公司章程》赋
予的其他重要事项提出专项报告。
第七条 公司监事会临时会议议题按所遇紧急事项或二分之一监事提议内容确
定。
第八条 监事会为履行职权,必要时可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开
展工作,所需费用由公司负责。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所议事项,一般都应作出决议。
第十条 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股东大会决议或《公司章程》,致使
公司受到损失的,参加表决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
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未出席会议,又未委托其他监
事出席并提出异议的监事,不免除责任。赔偿责任由公司股东大会认定。
第十四条 与监事会会议表决的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监事,应回避表决。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应作好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是记载监事履行监事职
责的法律文件,监事会会议结束后,记录人应当及时将会议记录交与会监事传阅、
签名。会议记录应交董事会秘书妥善保管、归档。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有要求在记录上作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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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根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
监事会召集人签发。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必须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及
证券监管机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监事对监事会会议所议事项和决议在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修改后的本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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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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