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弘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0-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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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独立意见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5年第八次临

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并对有

关情况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基于独立的立场及判断,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

的态度,经讨论后我们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2015年9月1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预案》等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并于2015年9月21日进行披露。

公司拟通过向三亚爱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亚佳升元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现金

及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三亚鹿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同时公

司拟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570,000万元,其中

公司控股股东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认购不超过300,000万元。(以下简称 “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

鉴于标的资产的后续整合过程涉及的环节众多、交易过程复杂、基础工作繁

多,且上述标的资产的整合完成为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的后续整合工作无法在短期内完成。而且,在上述整合工作完成之前,对于本次

拟收购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也无法有效开展。公司决定在现阶段暂时终止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为保护上

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经审慎研究,我们同意公司在现阶段暂时终止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事项。同时要求公司妥善处理后续事宜,避免给上市公司造成不利影

响。

2、本议案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3、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独立董事:李亚平、林英士、蓝庆新

2015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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